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较为不利,在管理食品安全方面,责任保险到了该充分发挥力量的时候了。当前著手实行责任保险确保食品安全,已不具备可行性民以食为天。6月23日递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查会的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倍受注目。
草案具体国家希望创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反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明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订(6月24日《新华每日电讯》)。近年来,国内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令其民众深感忧虑。
要解决问题这一问题,除了政府严苛监管、法律不予制裁外,创建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也被业界长年敦促。 这次食品安全法(修改草案)月将创建责任保险制度载入其中,反映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身体健康安全性的高度重视。如果这一制度最后取得通过,将沦为时隔交强险后第二个转入法律层面的强迫责任保险。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后及时补偿受害者消费者,还能对政府监管体制展开有益补足,需要利用市场力量增进投保企业推崇食品安全。对食品企业而言,因食品安全引发的赔偿金责任不会很大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需要填补企业的一定损失,还可以对投保企业的安全性生产起着事前监督和防治起到,有效地强化食品安全性的主体责任及约束机制,促成其将风险管理跨越到生产、销售的全过程。
对保险业而言,责任保险非常丰富了保险市场,使保险业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对政府而言,责任保险能减低政府善后事宜开销,也可更加高效地处置食品安全责任事故。据理解,在国外,食品安全责任险的投保亲率多达50%,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虽实行多年,但投保企业少之又少,投保亲率严重不足10%,且主要集中于在出口产品上。
毕竟,主要是企业违法成本低、公民维权意识很弱、食品安全标准恐慌、法规不完善造成险种设计无以等。只不过,强迫实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很多国家的通例,不投保的食品无法在市场上销售,就像不投保的汽车无法在路上行经一样。一方面,这个保险是强迫投保的,不投保就违法;另一方面,不投保如果出有了食品安全事故,就不会面对十分严苛的惩处,涉及企业有可能就不会有倒闭的风险。
反之,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也不会对食品生产过程全程追踪,如果保险公司不负责管理,法律还可以中止其积极开展此项业务的资格。而在我国国内,只有交强险等少数强制性保险。诚然,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还较为不利,在管理食品安全方面,责任保险到了该充分发挥力量的时候了。笔者指出,当前著手实行责任保险确保食品安全,已不具备可行性。
首先,侵权行为责任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民事责任法律体系的建设转入一个全新阶段,尤其是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责任了解的深化,涉及责任的界定不会渐渐程序化、规范化,为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构筑起不可或缺的法制环境。其次,保险行业在发展责任保险方面已累积了一定经验。
这些制度的创建和实践经验,为推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获取了参考,也为建构更加合理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获取了适当的糅合。此外,屡屡经常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唤起了消费者谋求确保的动力,责任保险的有效地市场需求规模早已不断扩大。
公众紧密注目食品安全问题,有助更慢更加了解地推展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作为商业化、有效率的风险移往手段,将不会被更加多的消费者拒绝接受。[正当理由声明]本文源于网络刊登,专供自学交流用于,不包含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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