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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鸣笛引起交通事故的案件:一位出租车驾驶员驾车时因前面的电动三轮车占到道,于是鸣笛转身,不料三轮车驾驶员被吓坏,造成三轮车侧翻,车上一名乘客伤势后经抢救无效自杀身亡。法院近日对该案月作出裁决,确认鸣笛的驾驶员程师傅对这起事故分担30%的民事赔偿金责任。
这份裁决引起了舆论普遍争议乃至批评。不少人指出,三轮车占道在先,司机只是鸣笛,何须承担责任?更何况还是三成责任。事实上,从新闻报道来看,司机在道路上鸣笛,特别是在是大声、短促鸣笛,间接造成车祸再次发生,这与伤害结果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包含交通事故,显然必须分担一定责任。
而责任大小则各不相同不少因素。如该道路否禁令鸣笛、事故再次发生的车道类型、鸣笛的分贝与频率、三轮车否不存在失灵等等。而最重要的一个因素,难道要数确认事故中的三轮车,到底归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为了让司机们更佳地尽到谨慎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侧重于维护行人与非机动车的安全性利益,在责任确认上也对他们具有类似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非机动车定义为,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经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低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合乎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而1999年构成的现行《电动自行车标准化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最低时速不多达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小于40公斤。国家质监局于2009年12月发布《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巧摩托车标准化技术条件》规定,多达上述标准的电动车要划归机动车范畴。
如果严苛依照上述条文,现实中多数电动自行车都要被确认为机动车,在事故中无法受到非机动车般的类似维护。然而,也许是因为涉及技术标准显然过时;也许考虑到电动车相对于货真价实的机动车显然正处于劣势;也许是因为电动车皆并未交纳交强险,而机动车一般都上了各类保险;也许是因为法不责众无论是交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践中,还是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将电动自行车视作非机动车,给与了完全相同维护,也许这正是本案法官远超过人们预期让司机分担三成责任的原因所在。
这种各地惯用的法律实践中,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电动车国标的滞后性,让电动车驾驶者、搭乘者享用到道交法与交强险的更大关爱。然而,被迫说道,这南北了另一个极端。必需意识到,现如今一些电动车的事故杀伤力,早就远不如机动车,安全性却远不及机动车,已沦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众多顽疾。
这就必须及时将电动车按照出租或是货用制订出有更加科学的标准,对于显然微克的电动车,则需严苛划入机动车展开管理,采行与机动车等同于的驾驶执照制度、交强险制度、事故责任确认制度。如此,类似于裁决才能让人心服口服,渐渐修养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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