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地产讯 17日消息,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公布《关于更进一步具体租房萃取业务的通报》。其中,中止继续执行“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寄居住房的,其实际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皆无自有住房的,可按涉及规定萃取住房公积金开支所同住住房租金”的规定。
通报自2018年5月20日起继续执行。为极力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开展管理违规萃取工作拒绝,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收到《关于更进一步具体租房萃取业务的通报》。关于更进一步具体租房萃取业务的通报 琼公积金归〔2018〕76号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为极力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开展管理违规萃取工作拒绝,现将租房萃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更进一步具体如下:一、缴存职工家庭无仍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倒数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剩3个月,在实际工作地没职工家庭自有住房,且实际租房居住于的,可申请人萃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作缴纳房租。
二、职工在符合本通报第一条规定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分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办理租房萃取业务:(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完全一致且在实际工作地出租自寄居住房的;(二)职工住房公积金因驻或分设机构等原因,造成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完全一致,但在实际工作地出租自寄居住房的。三、办理租房萃取业务所必须件:(一)本人身份证件和银行卡;(二)租房合约;(三)实际工作地的不动产注册中心的无房产证明和房产管理部门开具的无房产备案证明(未婚的,须要获取本人及未婚的证明,前述证明仅有对证明开具日向前计算出来一个年度有效地);(四)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完全一致的,获取职工所在单位开具职工异地工作的证明材料。四、对于职工缴存地与实际工作地不完全一致的租房萃取业务,直属局应与单位核实情况后办理。五、中止继续执行《关于具体住房消费萃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报》(琼公积金归〔2018〕20号)第三点“职工在非实际工作地租寄居住房的,其实际工作地及租房所在地皆无自有住房的,可按涉及规定萃取住房公积金开支所同住住房租金”的规定。
六、之前规定与本通报不完全一致的,按本通报规定继续执行。七、本通报自2018年5月20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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