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2月31日北京市管公积金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后,国管公积金中心也作出了公积金政策的调整。新政规定,借款申请人出售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首套自寄居住房,贷款最低额度调整为120万元,出售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额度仍为80万元。另外,贷款额度也仍然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下潜。
新政自1月1日起实行。具体内容如下:一、住房公积金在确保缴存职工萃取的前提下,优先符合出售首套自寄居住房的贷款市场需求。借款申请人出售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首套自寄居住房,贷款最低额度调整为120万元,出售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额度仍为80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明确额度按照《关于强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报》综合确认。
二、贷款额度仍然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下潜。三、对于曾多次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反感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可以获取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经审查证实有误的,缴存时间可以根据缴存证明拆分计算出来。四、对于中央国家机关因公驻外地,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出售首套自寄居住房的,可持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等涉及材料申请人贷款。五、中止由开发商或售房单位获取阶段性保证担保和房产抵押借贷方式1.5的借贷服务费。
六、本通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通报不完全一致的,以本通报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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