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缴纳整肃协会关于公布缴纳承销举报奖励涉及自律制度的公告 来源:中国缴纳整肃协会 为更进一步规范和完备举报奖励工作制度,强化缴纳承销领域的社会监督,中国缴纳整肃协会对《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展开了修改,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会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 前日公告。
附件: 附件 1: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希望检举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较好的缴纳承销市场秩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全称《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缴纳机构、整肃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等专门从事缴纳承销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承销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中国缴纳整肃协会(以下全称协会)展开检举。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地对检举事项展开调查; (二)较慢、高效地处置检举事项;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条 检举不应使用发帖检举方式。举报人为个人的,不应获取本人现实姓名、有效地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人为单位的,不应获取单位名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检举材料不应砖墙单位公章。
拒绝接受他人委托交由检举的,还不应获取许可委托书、委托人有效地身份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协会成立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全称委员会),负责管理统一组织实行举报奖励工作,还包括检举法院、调查、处置、奖励以及基金管理等。 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兼任,成员还包括协会秘书处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对于情况简单、影响较小的检举可根据实际情况邀外部专家参予。 第七条 协会成立举报中心,在委员会领导下具体实施检举的法院、调查、处置、奖励等工作,主要遵守以下职责: (一)法院检举,对检举材料展开审查; (二)对检举事项的组织调查核实,明确提出可行性处理意见; (三)按照委员会的要求,对检举事项展开处置; (四)管理举报奖励基金和实行奖励; (五)答案举报奖励涉及工作的咨询; (六)创建并管理举报奖励档案; (七)汇总、分析、发布举报奖励工作信息; (八)对举报奖励工作效益、社会影响等展开舆情监测与评估; (九)委员会责成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检举和法院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检举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 (一)网络检举平台; (二)检举邮箱; (三)举报电话。 第九条 举报人展开检举时应该原始填上涉及信息要素,主要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有效地身份证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联系方式等涉及信息; (二)检举对象的名称等涉及信息; (三)检举情况解释,还包括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并获取书面或电子影像等涉及证明材料; (四)其他合法获得的涉及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举报中心接到检举材料后,不应按照以下情况确认否法院,并自接到检举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告诉举报人: (一)举报中心采取有效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展开核实。
归属于法院范围、检举材料齐全的,不予法院; (二)检举事项先期已法院或处置,并未获取新的事实或线索的,未予法院; (三)不属于法院范围,或检举材料不原始的,未予法院; (四)违法违规行为早已多达法定行政处分时限的,未予法院; (五)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等已做出裁决、裁决、要求、调停意见的检举事项,当事人又检举的,未予法院。 检举事项牵涉到整肃机构处置的跨行整肃,由举报中心根据协会与整肃机构的举报奖励协商机制,接管适当的整肃机构法院和处置。
但检举对象为整肃机构的,由协会法院和处置。 第十一条 对再次发生两次及以上蓄意检举、指责他人的举报人,举报中心通过必要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展开通报,并在二年内未予法院其新的检举;对以检举为要胁或通过侵扰企业长时间经营等手段向检举对象赔偿或拒绝检举对象缴纳涉及费用等,因涉嫌包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的举报人,举报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收押公安部门处置。
第十二条 举报中心法院检举后,应付检举事项展开脱敏处置,略去举报人现实姓名、身份、电话等信息。检举事项的先前调查和处置不透漏举报人的现实姓名和身份等。
第四章 检举调查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对法院的检举事项,可以采行以 下方式展开调查: (一)告知; (二)电子邮件调查; (三)书面调查,拒绝检举对象限期递交检举事项解释、涉及证明等材料; (四)现场调查,理解检举情况,调取涉及证据; (五)其他调查方式。检举对象不应因应调查,及时获取涉及材料,并确保现实、精确、原始。
第十四条 使用告知的,不应制作《检举事项询问笔录》,详尽记述被告知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单位、职务、时间、地点以及告知的主要事项等,被告知人、告知人和记录人不应在《检举事项询问笔录》上当场签署证实。 第十五条 使用电子邮件调查的,一般不应用于双方单位公用邮箱,并保有收件、发件及调查内容等涉及信息。第十六条 使用书面调查的,举报中心向检举对象发送到《检举事项帮助调查函》,拒绝检举对象展开调查。检举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盖章后对系统至举报中心。
第十七条 使用现场调查的,举报中心不应正式成立现场调查工作组,成员不得多于 2 人。现场调查人员不应向检举对象开具有效地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现场调查前,不应向检举对象收到《现场调查通知书》,告诉调查事项、内容、时间等以及检举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举报中心根据现场调查的必须,可查核检举对象有关文件、凭证等资料,查找计算机业务系统数据,告知涉及当事人,并展开拷贝、记录、打印机等。举报中心对查核资料应该适当交给、严苛保密,并由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的调入、管理和归还。
第二十条 现场调查完结后,调查组制作《现场调查认定书》,检举对象无异议的,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签署并盖章证实;有异议的,应该在 5 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陈述和辩护意见。陈述、辩护的理由正式成立的,调查组应该接纳。逾期并未明确提出陈述和辩护意见,又并未在《现场调查认定书》上签署并盖章的,不影响调查组对有关事实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举报中心在法院检举后 30 个工作日内已完成调查。案情简单的,调查期限可以必要缩短,但最久不得多达 60 个工作日。上述调查时间不不含考订检举材料、委托检验检测、检验评审及其他单位帮助调查等时间。 第五章 检举处置 第二十二条 调查完结后,举报中心不应根据检举调查结果,构成检举事项处理意见,递交委员会审查会。
检举事项处理意见还包括检举对象否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其等级、否对检举对象采行自律惩戒措施及其种类、否给与举报人奖励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级及惩戒按照《中国缴纳整肃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涉及规定继续执行。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对举报中心递交的检举事项处理意见展开审查会后,构成检举事项处置要求。 第二十四条 经委员会确认检举对象不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中心不应自检举事项处置要求构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对系统检举事项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经委员会确认检举对象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中心不应自检举事项处置要求构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违规单位收到《自律惩戒告诉书》。 第二十六条 违规单位对《自律惩戒告诉书》有异议的,可自接到《自律惩戒告诉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中心驳回或申请人听证会。
驳回的,由委员会审查会陈述和辩护意见;申请人听证会的,按照《中国缴纳整肃协会听证会规则》涉及拒绝处置。 第二十七条 违规单位对《自律惩戒告诉书》无异议或异议不正式成立的,举报中心向违规单位收到《自律惩戒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举报中心不应自《自律惩戒决定书》收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对系统检举事项处理结果。 第六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合乎《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举报人可依照本细则给与奖励。交予整肃机构处置的检举,由整肃机构核实后按照本单位的有关举报奖励制度给与奖励,协会仍然自行奖励。 第三十条 根据检举事项确认的违法违规相当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举报人所获取的线索和证据对检举事项调查所起起到等因素综合确认分级奖励的标准,一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一件奖励 100—200 元,二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一件奖励 200—300元,三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一件奖励 300—1000 元,四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一件奖励 1000—3000 元,五级违法违规行为每一件奖励 3000—10000 元。
第三十一条 对在全国有较小影响的大案要案检举,奖励金额由委员会视具体情况要求,最低不多达 10 万元。 第三十二条 协会可根据有所不同时期市场发展情况,确认年度重点检举事项,奖励标准可必要下潜。
对积极参与检举,且对推展缴纳承销行业身体健康发展产生大力起到的举报人,可用具体情况分开或同时给与奖牌、证书等精神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举报中心可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通报举报人发给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采行银行账户方式派发,举报人不应自接到奖励通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获取本人(本单位)同名银行账户信息。
逾期不获取或有效期内获取违宪银行账户信息的,视作自动退出。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公开信检举的,奖金由第一所写人发给,明确分配方式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三十六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拒绝接受举报人委托交由发给举报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缴纳整肃协会负责管理说明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2: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基金(以下全称“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用于效益,依据《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全称《举报奖励办法》)、《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全称《实 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基金由中国缴纳整肃协会(以下全称协会)的组织成立和管理,专门用作奖励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检举。
第三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管理不应遵循“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公开发表半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基金在规范缴纳整肃市场秩序、压制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方面的鼓舞起到。 第四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用于由缴纳承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委员会(以下全称“委员会”)负责管理审查。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五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还包括: (一)缴纳服务的组织强迫出资; (二)举报奖励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献;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 基金用于 第六条 举报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吞或闲置,主要用作以下范围: (一)对举报人的奖励; (二)检举核实调查的费用; (三)开户、管理举报奖励基金专门账户所需的各项费用和奖励基金拨给产生的手续费; (四)其他经委员会表示同意的有关举报奖励的开支。 第七条 举报奖励标准按照《举报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涉及规定继续执行。
第八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用于须经委员会审议,由委员会负责人审核后实情缴纳。 第九条 通过现场或账户汇款已完成举报奖励缴纳后,举报中心不应填上《举报奖励缴纳单》,并对举报奖励账户汇款银行回单拔档备遗。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开户举报奖励基金专门存款账户,并设置专门会计科目展开分开核算、账务处置并实施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协会创建有效地的内部掌控制度,保证举报奖励基金账户资金合规用于。 第十二条 协会创建档案,存储奖励申请人、奖励通报、奖励发给记录、资金派发凭证等。
档案的交给期限为检举之日起 5 年。 第十三条 协会每年度受聘请求外部审核机构对举报奖励基金账户用于情况不予审核,并定期通报举报奖励基金收益、开支情况,拒绝接受有关监督。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举报奖励的申请人、审核和派发工作必需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奖金被索取的,对有关人员给与适当的纪律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管理说明。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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