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是对犯罪者的财产利益不予褫夺的刑罚,有罚金和充公财产两种。今天回来小编一起来理解下充公财产的范围是什么?充公财产起诉书下来如何继续执行?青睐往下读者。
充公财产,是所指把犯罪人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依法使用权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充公财产可以可选限于,也可以独立国家限于。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充公财产的裁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在适当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继续执行。为避免继续执行前罪犯或其他人将财产移往等影响裁决继续执行的情况再次发生,人民法院可以再行采行查禁、扣留、失效被告人财产的措施。充公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充公财产的范围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确认: 1、充公财产是充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谓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归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计财产中依法奖赏的份额。
应该严苛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认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充公。至于充公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不应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长短;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2、充公全部财产的,应该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有必须的生活费用。以保持犯罪分子个人和抚养的家属的生活。3、在被判充公财产的时候,不得充公归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理应的财产。
所谓家属所有财产,是指纯属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家属自己穿的衣物、个人劳动所得财产。家属理应财产,是指家庭联合所有的财产中应该归属于家属的那一份财产。
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计的财产,归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充公。充公财产起诉书下来如何继续执行 (一)继续执行机关 罚金、充公财产刑可以可选限于,也可以独立国家限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9、220条的规定,罚金和充公财产刑的继续执行机关都是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充公财产刑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继续执行。
(二)执行程序 1、关于罚金的继续执行。罚金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交纳。届满无故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应该强迫交纳。
经强迫交纳仍无法全部交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还包括在被判的主刑继续执行完后,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以继续执行的财产的,应该受贿。如果由于遭遇无法排斥的灾祸交纳罚金显然有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增加或者减免。人民法院求证有误后,可以裁决对原裁决确认的罚金数额不予增加或者减免。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早已判处罚款的,人民法院被判罚金时应该不予限。2、关于财产刑的继续执行。充公财产是充公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充公全部财产的,应该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有必须的生活费用。
充公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不顾一切债务,必须以充公的财产偿还债务的,经债权人催促,应该偿还债务。对被判财产刑的犯罪分子,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交由继续执行。交由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后或者无法继续执行的,应该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委托的人民法院。
交由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继续执行财产刑的财产必要上缴国库;必须退赔的财产,应该由继续执行的人民法院接管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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