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劳动罪确认与法律责任本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本罪是由特定涵义的“用人单位”实行的犯罪,这些用人单位仅限于经济的组织。实践中,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强制招用职工劳动的,不该以本罪论处。
其次,本罪包含要有容许人身自由的踢法,且违反职工的意志,强制劳动的不道德,如果用人单位并没用于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职工展开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感超强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未对其强制的,无法以犯罪论处。最后,本罪的包含,拒绝情节严重,对情节一般的强制职工劳动不道德,不能依照劳动管理法规不予惩处。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用人单位的必要责任人员如果对职工采行褫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制劳动,应该以非法拘禁罪定罪惩处。
本罪与折磨罪的界限1、主体有所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必要责任人员。
其与被强制劳动的职工一般不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而后者的主体则必需是与被害人联合生活并具备养育或奉养关系的家庭成员。2、主观的目的有所不同。本罪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执着经济利益,通过强制他人劳动以欺压他人的剩余劳动价值;而后者则一般是出于虐待、蹂躏受害人的动机。3、客观方面展现出不尽有所不同。
本罪是使用容许人身自由的方法强制他人劳动;而后罪则某种程度仅限于容许人身自由以强制劳动的方式,还可采行其他方式如毒打、冻饿、有病未予医治等的方法蹂躏被害人。此外,本罪还要违背劳动法的有关管理规定,而后罪则没这一前提条件。4、所侵犯的客体有所不同。
本罪所侵犯的是他人的劳动权利和人身自由;而后罪则是指向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强制职工劳动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实践中,行为人在强制职工劳动中,如果对职工又实行了其他故意犯罪不道德,如故意伤害、羞辱等不道德的,对行为人应该实施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以强制劳动为目的,职工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堪忍受而自杀身亡,行为人回应结果有过失的,对行为人不应按本法第232条的情节较轻的过错致人丧生罪定罪惩处。此种情形可视作强制职工劳动罪与过错致人丧生罪的想象竞合罪。
根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或者单处罚金。刑事责任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不应拥有的公平低收入和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睡觉请假的权利、取得劳动安全卫生维护的权利等劳动权利,并规定用人单位应该确保劳动者拥有劳动权利。
因此,对于违背劳动管理法规,以容许人身自由方法强制职工劳动的,应该依法不予处罚。包含本罪须要不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招用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的组织。2.用人单位有违背劳动管理法规,以容许人身自由方法强制职工劳动的不道德。
“劳动管理法规”,是指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容许人身自由方法”,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如打伤、羞辱、关押、以杀死、损害为威胁、以充公押金、集资款为威胁等等,非法容许职工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参与劳动。“强制职工劳动”,主要是指违反职工的意愿,强制职工展开超强体力的劳动,或者强制展开长时间劳动而不给与适当的休息时间,或者强制职工劳动而不给报酬或者只给少量报酬等等。
3.强制职工劳动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制职工劳动手段恶劣、导致严重后果或者影响险恶的等等。
“必要责任人员”,是所指对要求或者的组织实行强制职工劳动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管理人员、个体经济的组织的所有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起必要责任的人员。强制职工劳动罪,是对职工的人身自由和劳动权的相当严重侵犯。
依照刑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违背劳动管理法规,以容许人身自由方法强制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必要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或者单处罚金。实践中应该留意:用人单位以容许人身自由方法强制他人劳动,同时违反刑法的其他规定,包含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杀害等犯罪的,应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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