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撤去?债务撤去 撤去是指债权人按照合约誓约占据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约誓约的期限遵守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担保法)规定撤去该财产,以撤去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会、卖掉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特征 留置权除具备借贷物权的共计属性外,其独有属性展现出如下: 1、留置权人事前占据撤去物 2、留置权不能是动产 3、留置权是法定借贷物权 4、留置权具备撤去和借贷双重效力 留置权正式成立的条件 1、必需是债权人按照合约的誓约占据对方的动产 2、必需是债务人的债务因债权人获得占据的同一合约誓约的应付给的款项 3、必需是债务人的债务已到遵守期限 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留置权人拥有下列权利: 1、撤去标的物 2、缴纳不动产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起下列义务: 1、适当交给撤去物 2、归还撤去物 根据《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留置权归属于法定借贷物权,只限于于法律规定可以撤去的合约。撤去借贷的范围还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伤害赔偿金,撤去物交给费用和构建留置权的费用。法律规定可以撤去的合约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包合约的承揽人,运输合约的承运人,交给合约、仓储合约的保管人,行纪合约的行纪人依法可以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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