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郑某虽然实施的是不定点工作制,但实质上其工作时间近超强相同工作时长,且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费的情形,公司依法应该缴纳郑某并未补休的加班费。2013年4月起郑某入职,劳动合同誓约工作时间为不定点工作制,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核。但实际郑某每周工作六天以上,每天在各店铺的时间有8小时以上,从其进职时起至劳动合同中止时起至,其在休息日加班费总计100余天,公司不予补休也并未缴纳加班费,因此产生纠纷。发问:针对不定点工作制的劳动者,郑某能否取得加班费? 【律师答案】 郑某虽然实施的是不定点工作制,但实质上其工作时间近超强相同工作时长,且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费的情形,公司依法应该缴纳郑某并未补休的加班费。
明确理由如下: 一、《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不定点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出来工时工作制的审核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无法实施《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可以实施不定点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出来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睡觉办法。”因此服装销售公司实施不定点工作制的制度是合乎法律规定的。不定点工作制是为了适应环境没相同下班时间的工作,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取决于或必须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行的工时制度。
郑某系由公司管理人员,可以实施不定点工时制度。二、不定点工作制也不应确保劳动者的睡觉权利。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不定点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出来工时工作制的审核办法》第6条规定“对于实施不定点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出来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睡觉办法的职工,企业不应根据《劳动法》第1章、第4章有关规定,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并充份征询职工意见的基础上,使用集中于工作、集中于睡觉、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必要方式,保证职工的睡觉请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已完成。”郑某虽然实施的是不定点工作制,但实际其每周有六天以上要到店铺展开管理,每天工作8个小时,早已多达劳动法规定的相同时间工作制的工作时间。公司在此基础上,仍不定点拒绝郑某在休息日加班费,实质上未确保郑某的睡觉权利。
三、并未确保劳动者睡觉权利,拒绝休息日下班的,应该视作加班费,必须决定补休或者缴纳加班费。依据《劳动部关于印发 工资缴纳暂行规定 的通报》第13条的规定,实施不定点工作制的员工不继续执行普通用人单位加班费工资计算出来的涉及规定,但未驳斥不定点工作制就不不存在加班费。
郑某在店铺工作除每周下班六天、每天工作8小时以外,在休息日常常被公司拒绝在店铺下班,其在休息日的上班时间不应视作加班费,公司应该缴纳郑某并未决定补休的加班费。综上,实施不定点工作制的员工如不存在加班费情况,仍不应决定补休或缴纳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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