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包经营合约?承包经营合约又称“承包合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为实施生产经营责任制,确认国家、农业集体经济的组织或工商企业、公民的责权利关系和承包人总承包经营权的一种法律形式。合约适用范围十分普遍。
广义的还包括农业承包经营合约和工商企业的承包经营合约。农业承包经营合约是农业集体经济的组织与所属农民(承包人)之间关于承包人经营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集体用于的财产,并交付给一定劳动收益的协议。中国《民法通则》第80条和第81条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用于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总承包经营权,不受法律维护。
总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这是产生该合约的根据。基本内容 承包合同中必需明订承包经营期限; 承包者的权利和权限、义务和责任; 承包经营的方式和内容; 收益的分配方式; 风险保证金、保函或风险抵押金; 债权人罚则;争议解决问题方式; 对承包经营前合营企业的亏损及债务的责任; 清产核资的原则和接管程序、计价办法; 总承包的生产指标和利润额;技术改版指标; 企业债务安全线; 总承包后对合营企业原先人员的决定、劳动管理、工资、福利、保险; 在承包经营期内因继续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发的纠纷由谁负责管理处置和承担责任等内容。
另外,承包合同及其更改、推迟、终止、中止均须经所总承包企业的原审核机关批准后。农业承包经营合约 当事人一方即发包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的组织,而其另一方即承包人为该经济的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合约所确认的是承包人对总承包的集体经济的组织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用于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或自然资源的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承包经营合约的期限一般较长;发包人不仅为承包人获取土地自然资源,还获取适当的生产条件(如农机具),而承包人不仅要缴纳税金和誓约的总承包金,还必需已完成规定的生产和订购任务。按照标的区分,可分成耕地承包经营合约,山林、山地承包经营合约,畜牧承包经营合约,水面承包经营合约和果园承包经营合约等。
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约是所指由国家许可的地方人民政府所登录的有关部门或集体的组织为发包人,将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转交承包人即展开承包经营的企业,或者个人(个人合伙)自主经营,并按照包死基数、保证上缴、超收多得、欠收自补的原则,向国家或集体上缴税利,自负盈亏的协议。特点 (1)当事人一方即发包方是国家许可的地方人民政府所登录的有关部门或者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其另一方即承包人为实施承包经营的企业或企业所属机构和职工; (2)合约的目的是为确认承包人对全民所有制工商企业的经营权,奠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构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为实施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使生产经营优劣同利益挂勾,构建多劳多得,而并不是转变企业所有制性质。
(3)工商企业承包合同的期限依法律规定,一般不少于3年。内部总承包期限,根据生产经营任务的拒绝,由双方誓约。(4)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约的标的是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而不是企业本身。种类 合约还包括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约、商业企业承包经营合约,以及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外贸等有所不同行业的企业承包经营合约。
依其确认的关系的性质有所不同,可分成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合约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合约。承包经营企业为实施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由企业同其所属机构或职工签定的承包经营合约,称作“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它是构建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的一种手段,归属于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约的类似形式,同一般企业承包经营合约有所不同,工商企业承包经营合约由施作、总承包双方按照公平、强迫协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议定,其内容一般不应还包括以下主要条款:总承包形式;总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亏数额;国家指令性供应计划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质量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技术改造任务、国家资产确保和细胞分裂;留利用于、贷款交还,总承包前的债务处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合约双方誓约的其他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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