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结婚后,男方找到同居关系延续期间女方与他人生育子女该怎么办?女方应该分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应综合考虑到当事人的罪过程度、侵犯的后果、手段、场合、不道德方式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值生活水平等因素,且不应大同小异人身伤害案件中的精神伤害抚慰金的考量。原告刘某与被告周某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结识爱情,于2010年10月16日举办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联合生活。2012年3月8日被告生育一女,起名刘某某,现为儿童儿童。2012年6月6日,原、被告注册成婚。
婚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及原告指出被告与异性网友不存在不身体健康聊天情况且不遵守做到妻子及母亲义务等原因,双方感情好转。原告为证实刘某与其否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于2015年8月6日单方至某生物公司DNA检测鉴定中心展开检验,该机构开具意见书回避原告与刘某某的亲子关系。
原告欲向本院控告,拒绝:与被告再婚;被告赔偿金精神抚慰金50000元等。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人,本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检验,鉴定结论回避原告为刘某某生物学父亲。【法院裁决】 一、获准原告拒绝与被告再婚的诉讼请求。二、被告需向原告缴纳的精神伤害抚慰金数额为20000元。
【案件分析】 最低法《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一)》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还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牵涉到精神损害赔偿的,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再婚时可以申请人再婚精神损害赔偿。而再婚精神损害赔偿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再婚精神损害赔偿主体是夫妻。
因为夫妻本来就是人身关系特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具备亲近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损害,其精神压制较小,内心后遗症更加轻。(2)再婚过错方侵害的是婚姻权利。即夫妻一方的人格和未婚权,其伤害主要展现出为未婚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损失。
(3)再婚过错方违背了婚姻义务。(4)再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导致受害者方的精神伤害事实,而且造成了再婚事件的再次发生。
婚姻法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再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催促损害赔偿:通奸的;有未婚者与他人同居的;实行家庭暴力的;折磨、被遗弃家庭成员的。”由此可见,再婚时需要申请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早已明文规定了。那么,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同居期间与他人生育并生育子女,原告主张再婚及精神伤害抚慰金能否反对? 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成婚,但婚后因家庭经济、家庭责任及对婚姻忠心等因素,双方感情再次发生问题。
被告于2012年3月8日生育的女儿刘某某与原告不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经推算出,被告生育期间为原、被告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之后。此时,双方虽并未创建婚姻关系,但早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这个时间内分娩、生育的孩子与原告无生物学父女关系的事实必定不会对原告的人格尊严导致伤害,为孩子代价的亲情与现实情形的对立也必定导致原告精神的伤痛,该事实对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导致不能修缮的伤害,现原、被告皆表示同意再婚,据此指出双方感情确已裂痕且无和好有可能,原告拒绝与被告再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反对。关于原告依据刘某某与原告不不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主张的精神伤害抚慰金,不应综合考虑到当事人的罪过程度、侵犯的后果、手段、场合、不道德方式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值生活水平等因素。
被告在已完成结婚仪式之后,分娩、生育的孩子与原告无生物学父女关系的事实,造成原告方人格尊严损毁,产生“带上绿帽子”的精神痛苦,故酌定被告需向原告缴纳的精神伤害抚慰金数额为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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