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BBS名誉侵权案网络世界的虚幻、权利更有得众多网民每天胃口盎然、乐此不疲地徜徉于虚拟世界。然而虚幻空间却是也是现实世界的投影,它也有人际之间的摩擦和纠纷。
有可能有的人回应一笑了之,而有的人就不会较较真。所以,随着网络的普及,以此为介质再次发生的纠纷不会更加多,如何维权———网络时代的来临给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完备明确提出了不利的考验。
3月19日上午9∶00,海淀法院第三十六法庭。全国首例BBS名誉侵权案在这里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当庭宣判,上诉德先生、低先生二原告状告北京赛龙网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BBS刊出侵害名誉权文章不应分担法律责任等诉讼请求,并确认赛龙网公司不道德合法且无过错,不不应分担法律责任。这是自近年“恒升”状告王洪侵权案和“红颜静”状告“大跃进”侵权案等案件以来的又一起与BBS有关的案件,也是全国首例BBS服务提供商因BBS上经常出现了侵权行为文章而被送上法庭的名誉侵权案。
因缘 2001年6月,德先生与低先生找到赛龙家园网BBS中经常出现《我在××园的36种死法》等三篇文章,其中有“……开发商答允德蝇和高螈又免除物业费又徵大房子,妒忌杀……”等侮辱性文字。德先生与低先生指出文中侮辱性文字对自己展开了人身攻击和羞辱,相当严重伤害了二人的名誉权和公众形象。为此,二人回到赛龙网站调停,明确提出了移除侮辱性帖子、获取文章作者的有关资料以及赛龙网在网上公开发表致歉等拒绝。在移除了一些侵权行为帖子之后(其中一篇文章是在控告后才被移除的),赛龙网拒绝接受了二人的其它拒绝。
2001年年底,二人以赛龙网中经常出现三篇“侵害名誉权”的帖子为由控告赛龙网。德先生与低先生在诉状中称之为:赛龙网BBS中经常出现的文章伤害了二人的公众形象,减少了二人的社会评价,使二人无法长时间生活和工作,受到了相当严重精神伤害,相提并论:赛龙网“行径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其网站反对与纵容对公民展开长年人身攻击和羞辱”。
因此,拒绝赛龙网公开发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获取公开发表侵权行为文章作者的个人资料。但赛龙网指出,赛龙网只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是给广大用户获取一种公布信息的途径和条件,自己本身并不制作、拷贝、公布和传播任何电子信息。因此,自己不有可能伤害他人名誉。
赛龙网依据的是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网际网路用户用于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该遵从法律、法规,并对所公布的信息负责管理。”在法庭博士论文中,赛龙网还指出以上提及的三篇侵权行为文章中所经常出现的“德蝇”、“低螈”等字眼是网络化名,其他人并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更加不有可能告诉这是在影射真人真事。况且原告没证据指出文章中这些化名和所描写的事情就是在影射他们二人,也就无法解释有侵害名誉权的事实不存在。
审理法院首先确认了赛龙网BBS上公布的《我在××园的36种死法》等三篇文章显然使德先生与低先生的人格权益损毁,有伤害事实再次发生,这点双方都没异议。焦点集中于在赛龙网容许作者公开发表这三篇文章并没移除其中一篇文章的不道德到底是不是罪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法院指出,一般来说以文章的形式侵害自然人名誉权的不道德是在文章的作者、发表文章的新闻媒体两者间确认的,但在获取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开办电子公告服务栏目却与这两种情况有所区别。电子公告服务(BBS)提供者以其系统向网际网路用户获取信息公布条件的不道德,大同小异新闻媒体审查、编辑刊出文章的不道德。
新闻媒体有权对作者获取的文章展开审查后自律要求文章刊出与否,而电子公告服务(BBS)提供者则以为网际网路用户获取信息公布条件为义务,它不得随便拒绝接受公布或移除信息。赛龙网在为网际网路用户获取信息公布条件的同时,并无法辨别侵权行为文章否羞辱、毁谤他人人格,侵权行为事实当时也并未被证实,且赛龙网已提醒了用户公布信息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三篇文章所牵涉到侵权行为内容除在德、低二人所居住于的小区这一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很难辨别其包含侵权行为,故赛龙网虽有移除依法不得公布的信息的义务,但在无法确认信息内容否有侮辱性时,赛龙网无法对涉及文章展开移除,因此赛龙网的不道德并没罪过。
法院审理裁决的另外一个最重要因素则是德先生、低先生二人未在60日的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导致时间间隔较长而无法查找涉及资料。思索 法院一审判决完结,但不代表事情的落幕。
就在起诉书递送的同时,德先生、低先生回应要之后裁决。不过我们要留意的是,在网络时代,如果我们的权益在BBS、聊天室等网络工具上遭伤害,不应在事发60日内及时采行诉讼程序展开证据挽救。
因为,依据涉及规定,互联网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只留存60天,并只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找时才不予获取,多达60天则无法维权。而这也是造成德先生、低先生胜诉的原因之一。
在此,我们更加有适当展开一下分析,探究一下网络BBS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任何言论的法律责任都仅有由其公开发表人分担。但是,在网络领域,由于个人的言论必须通过BBS等网络系统来展开传播,毫无疑问在法律上具备了更为简单的法律性质。
笔者指出应该按有所不同情况分别考虑到:对于主观性十分强劲的、显著羞辱人格的言论,BBS经营者有义务立刻移除,否则要分担侵权行为责任。对于客观性的帖子,或者从字面上显然没什么否侵权行为的帖子,网站没义务移除。
只有在被侵权人获取了确凿证据后,网站才有义务移除此类帖子。荐个例子:如果一个人在网上张贴了这样一个帖子——— “张三不得好死!”似乎,BBS经营者应当立刻移除这个帖子,因为这是他的义务,如果不移除,就不会与该发帖人包含联合侵权行为。但是,这个帖子如果是——— “张三杀了。
”那么,BBS经营者就没有义务移除这个帖子。因为BBS经营者有可能并不知道这个张三是何许人也,他究竟否知道丧生了。也就是说,从BBS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它有可能是客观地传达了一个事实。
当然,如果是有人瞎编出来给张三打架,张三几乎可以向网站明确提出催促,拒绝移除这个帖子。这时网络经营者再行移除帖子也不迟。非常简单一句话,网站否应该对BBS侵权行为言论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其有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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