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许多当事人误以为确保期间与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是一个意思,错失了确保期间就错失了诉讼时效。实质上这是有所不同的概念,确保期间与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傻傻分不清?别担心律师教教你辨别。2014年11月7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公司签定了《流动资金借款合约》,誓约:借款金额为280万元,借款期限1年,自2014年11月7日止2015年11月6日起至。被告秦某等人作为确保人对上述债务获取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确保期间居多合约项下债务遵守期限期满之日起两年。
2016年6月15日,原告第一次到法院控告,拒绝借款人及确保人承担责任。后因确保人涉嫌犯罪,法院裁决上诉原告的控告,并将该案收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未立案法院。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度到法院控告,拒绝借款人及确保人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度控告否已多达确保期间?确保人去留分担确保责任?一般情况下,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指出,确保人仍然分担确保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确保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再次发生中断、终止、缩短的法律后果。” 本案的确保期间居多合约项下债务遵守期限期满之日起两年,且为除斥期间,不因原告第一次控告再次发生中断、终止或缩短。
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度到法院控告,此时已远超过确保人确保责任期间,故确保人仍然分担确保责任。第二种观点指出,确保人应该分担确保责任。因为债权人在确保期间内控告后被上诉控告。
自第一次控告之日不应视作债权人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之日,此时开始计算出来的是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新的控告,故确保人应该分担确保责任。【案件分析】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坚决的是第二种观点。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4条规定:“一般确保的债权人在确保期间期满前对债务人驳回诉讼或者申请人仲裁的,从裁决或者仲裁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出来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确保的债权人在确保期间期满前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从债权人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出来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 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在确保期间内控告后被上诉控告。自第一次控告之日不应视作债权人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之日,此时开始计算出来的是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期间。
再度控告时,此时开始计算出来的是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确保期间。2016年6月15日,原告第一次控告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并未远超过确保期间。
2018年4月11日,原告再度控告虽远超过确保期间,但因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已向法院驳回诉讼,主张过权利,故确保期间的起到在第一次控告时早已已完成,确保期间仍然计算出来,转而开始计算出来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原告再度向人民法院控告并未多达主债权合约及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期间,故确保人依法应该分担确保责任。
【伸延读者】 必须留意一点,诉讼时效与确保期间是两个性质几乎有所不同的概念。由于担保法规定的确保方式分成一般确保与连带保证,一般确保和连带保证的确保期间都是一样的。确保期间不应在确保合约中明确规定。
如果当事人没誓约的,确保期间居多债遵守期满之日起6个月。确保合约誓约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以后主债本息偿还时为止等类似于内容的,视作誓约未知,保证期居多债履行期期满之日起2年。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为2年。
诉讼时效期间是星型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告诉或应该告诉权利被侵犯时为准,限于诉讼时效终止、中断、缩短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期满,权利人失去胜诉权。一般确保与连带保证之间在确保期间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方式以及诉讼时效的计算出来时间等皆有有所不同的规定,这里分别阐释: 一、一般确保 《担保法》25条第2款规定“在合约誓约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确保期间,债权人已驳回诉讼或仲裁的,确保期间限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融合《担保法说明》第34条第1款规定“一般确保的债权人在确保期间期满前对债务人驳回诉讼或仲裁的,从裁决或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出来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
因此,一般确保的诉讼时效的特征是: (1)债权人要想要让一般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必需在确保期间内主张权利; (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不能是诉讼或仲裁,而无法用其他方式; (3)控告或仲裁的对象不能是债务人,而不是确保人,因为一般确保的确保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予以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作清偿债务前,一般确保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接受分担确保责任的权利; (4)主合同裁决生效之日起,确保期间落幕,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出来,因此构建了从确保期间向诉讼时效的切换。二、连带保证 《担保法说明》第34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确保的债权人在确保期间期满前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从债权人拒绝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出来确保合约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的确保合约诉讼时效的特征是: (1)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即可以是诉讼或仲裁,也可以是其他方式; (2)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中必需有确保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确保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分开向确保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在确保期间内向确保人主张权利,确保期间在主张权之日落幕,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出来诉讼时效。
综上,在确保期间和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没行使权利,都有可能造成确保人不出分担确保责任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本质的区别,确保期间内,债权人行使权利,即更改了原先的法律关系,使确保期间的起到歼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行使了权利,在于保持原先的法律关系,使原先的法律关系以求之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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