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伊始,北京市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等“小门脸儿”食品摊贩将面对更为严苛的监管。 中国商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于7月1日起月实行。
新规认为,规定所称之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还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全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据报,食品小作坊是指相同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非常简单,专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涉及负责人回应,对于小作坊,将实施正面表格管理,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该区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目录,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以外的食品,不得委托或者拒绝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仅有对食品展开填装。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称之为,小作坊许可实施“一地一证”原则、允诺告诉和先证后核制度。
申请人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前,不应先行获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还包括申请人许可类别,合乎所在区政府制订的食品品种目录。申请人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只要递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合乎法定形式和拒绝,区市场监管局可授予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而对于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则实施负面表格管理,小食杂店不得专门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小贩、散装酒、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类似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类似食品,以及区政府确认不得经营的类别。
此外,在生产加工食品方面,上述市场主体应该真实情况记录用于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以及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等内容,记录和凭证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两年。同时在销售食品方面,应该真实情况记录所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销售日期,以及单位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留存涉及凭证,记录和凭证留存期限不得多于两年。 小餐饮店里的操作间往往逼仄,更容易藏污纳垢,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新规还对新建经营场所的面积明确提出了拒绝。其中,北京东城、西城等中心地区将容许新建经营场所用于面积高于60平方米的餐饮企业,同时还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施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施备案制度。
新规实行后,不少消费者担忧路边销售炸鸡、卤味、酱肉等小摊会否消失? 回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回应,对于早已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食杂店,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仍可在许可范围内专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问题中的店铺,如果归属于小食杂店,且《食品许可证》许可范围内有热食类制售项目,则在有效期内仍可以专门从事炸鸡酱肉制售活动。
而在有效期期满后,应该按照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定义,确认该店铺所属的业态,显然归属于小食杂店的,应该办理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不得专门从事食品制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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