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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14 06:48编辑:admin来源:开元官网平台当前位置:主页 > 开元官网平台多肉植物 > 番杏科 >
本文摘要:经国务院批准后,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参看查阅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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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后,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参看查阅本文。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央军委牵头参谋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后,在“十三五”期间,即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后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全称种子种源)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下全称征税)。为强化种子种源进口征税政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一、征税政策目标种子种源进口征税政策目的反对引入和推展良种,强化物种资源维护,非常丰富我国动植物资源,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林业,减少农林产品生产成本。二、征税品种范围(一)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并必要用作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以下全称种子种苗):1.用作栽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2.用作圈养以取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3.用作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4.用作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和水产种(苗)。

(二)野生动植物种源。(三)警用工作犬及其精液和胚胎。

三、征税申请人条件(一)种子种苗进口征税不应同时合乎以下条件:1.在征税货品表格内,即归属于附件1第一至第三部分所佩货品。2.必要用作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征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作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二)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征税不应同时合乎以下条件:1.在征税货品表格内,即归属于附件1第四部分所佩货品。2.用作科研,或选育,或交配。进口单位不应是不具备研究和培育交配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维护单位、养殖场和种植园。

(三)征税进口工作犬涉及货品有误军队、武警、公安、安全部门(不含缉私警察)进口的警用工作犬,以及繁殖用的工作犬精液和胚胎。四、征税政策操作者流程(一)种子种苗和野生动植物种源操作者流程。

申请人征税进口第二条(一)、(二)项下货品的进口单位,不应向农业部或国家林业局(以下称之为产业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年度征税进口市场需求。产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向财政部明确提出年度征税进口建议,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在附件1所列征税货品表格范围内,核定年度征税进口计划。产业主管部门在年度征税进口计划内为进口单位展开有关单据的标示工作。

进口单位在产业主管部门标示的征税品种、数量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人办理减免税申请。明确流程及拒绝如下:1.进口单位明确提出进口市场需求。合乎第三条(一)、(二)规定的进口单位,不应按照产业主管部门涉及规定,向其明确提出年度征税进口市场需求,解释必须征税进口的品种、数量、最后用途等适当情况。其中,以科研为目的,申请人征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的,不应解释科研项目简况,并在科研项目完结后60日内,向产业主管部门获取科研项目成果。

2.产业主管部门明确提出征税进口建议。产业主管部门不最迟当年11月30日,融合产业发展规划、进口单位征税进口市场需求以及征税进口计划继续执行情况,在附件1所列征税货品表格范围内,向财政部明确提出今后年度征税进口建议,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产业主管部门不应在征税进口建议中,对建议数量的变动情况展开分析解释,其中以选育或交配为目的的野生动植物种源,建议数量不应以保证野生动植物存活和种群后代的合理必须为缩。

产业主管部门明确提出的征税进口建议,不应涵括其主管的全部征税进口货品,可以还包括倒数数个年度征税进口数量,并按照附件2格式上报。3.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征税进口计划。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征税进口建议展开审查,在附件1所列征税货品表格范围内,核定年度征税进口品种和数量。

核定的年度征税进口数量应以不高于上一年度核定数量的40%.经核定的年度征税进口计划在公历年度当年内有效地,不得跨年度结转。除类似情况外,早已核定的年度征税进口计划应以未予新增。4.产业主管部门标示证实进口单位的征税进口品种和数量。

产业主管部门在对动植物苗种入(出有)口、种子苗木(种用)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出有)口审核的同时,不应分别按照附件3、4、5表格,标示证实进口单位所进口的品种和数量否合乎年度征税进口计划所核定的征税品种、数量范围,并对可出让和销售的种子种源(仅限于附件1第1~3项,第9~11项,第16~30项,第44~47项货品)的征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最后用途”栏内标示“可出让和销售”。对于每个征税品种,产业主管部门标示证实的征税数量合计,不得远超过对该品种核定的年度征税进口计划数量。在当年征税进口计划印发之日前,对于上一年度征税进口计划中已入选为的品种,产业主管部门在对进口审核的同时,可以在上一年度核定的征税进口计划数量的40%以内,标示证实征税进口品种和数量,并对可出让和销售的种子种源(仅限于附件1第1~3项,第9~11项,第16~30项,第44~47项货品)的征税品种和数量范围,在“最后用途”栏内标示“可出让和销售”。

5.进口单位办理进口减免税申请。进口单位不应在附件3、4、5表格具体的有效期内,严苛按照产业主管部门标示证实的征税品种、数量、最后用途,按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人办理减免税申请。予以产业主管部门标示证实征税的进口货品不应照章征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二)工作犬涉及货品操作者流程。

申请人征税进口第二条(三)项下货品且合乎第三条(三)项规定的进口单位,凭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有关工作犬和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归属于征税品种范围的解释文件,以及其他涉及材料,按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人办理减免税申请。五、征税政策监管种子种源在征税进口后,由产业主管部门和工作犬涉及货品的主管部门强化管理。

产业主管部门和工作犬涉及货品的主管部门不应保证进口单位和征税进口种子种源的最后用途合乎第三条规定。征税进口的种子种源,除产业主管部门按第四条涉及规定已标示“可出让和销售”的以外,予以合理栽种试验、培育、养殖或圈养,不得私自出让和销售。产业主管部门不应在本通报印发后2个月内自行制订实施“合理栽种试验、培育、养殖或圈养”的标准,并因应有关部门作好涉及工作。

对违背本通报规定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停止其1年征税资格;对依法被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停止其3年征税资格。从2017年起,产业主管部门每年不最迟1月31日向财政部上报上一年度征税进口计划继续执行情况,并对征税进口计划执行率较低的品种,展开分析解释。

进口计划继续执行情况按照附件6、7格式获取,同时抄送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主动对政策继续执行情况展开监督检查。对私自远超过核定征税进口计划以及多达上一年度核定征税计划数量40%标示证实征税进口品种和数量的产业主管部门,日后核实,财政部将会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有关情况函告产业主管部门,请求其限期排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及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种子种源进口征税政策继续执行过程中,不存在违背继续执行征税政策规定的不道德,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不道德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适当责任;涉嫌犯罪的,收押司法机关处置。

六、文件有效期本通报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印发之日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报》(财关税〔2011〕9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报》(财关税〔2011〕3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进口征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报》(财关税〔2011〕7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15年进口种子种源进口征税政策继续执行方式有关问题的通报》(财关税〔2015〕38号)不予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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