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送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更进一步完备医疗救助制度全面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报国办发〔2015〕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报送、各直属机构: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更进一步完备医疗救助制度全面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早已国务院表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求认真贯彻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21日(此件公开发表公布)关于更进一步完备医疗救助制度全面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共卫生计生委保监会为全面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成密织哀确保基本民生安全网,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决定,现就更进一步完备医疗救助制度、全面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明确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拒绝(一)指导思想。了解秉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为目标,更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完备政策措施,增强规范管理,强化专责交会,大大提升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减低困难群众医疗开支开销。
(二)基本原则。托住底线。
按照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家庭艰难程度和开销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制订救助方案,保证其取得必须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专责交会。
前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专责发展,强化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足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地交会,构成制度合力。强化与慈善事业有序交会,构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予的高效同步和良性对话。公开发表公正。
公开发表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行情况,主动拒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证过程公开发表半透明、结果公平公正。高效便利。优化救助流程,修改承销程序,减缓信息化建设,强化救助时效,充分发挥救急无以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有效地救助。(三)目标任务。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于2015年底前拆分实行,全面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更进一步细化实化政策措施,构建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营有效地,与涉及社会救助、医疗保障政策相配套,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二、完备医疗救助制度(一)统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各地要在2015年底前,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统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要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的拒绝,拆分原本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在政策目标、资金筹措、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减缓前进城乡专责,保证城乡困难群众提供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二)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
低于生活确保家庭成员和特困布施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要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轻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总称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类似艰难人员划入救助范围。
必要扩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对再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多达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经常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轻病患者(以下称之为因病致贫家庭轻病患者)实行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增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三)资助参保陂。对重点救助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付部分展开补贴,特困布施人员给与全额资助,低于生活确保家庭成员给与定额资助,确保其取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明确资助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筹措情况等因素研究制订。
(四)规范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必须长年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必须长年门诊化疗,造成轻视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公共卫生计生部门早已具体医疗路径、需要通过门诊化疗的病种,可采行单病种收费等方式积极开展门诊救助。
门诊救助的最低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市场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措等情况研究确认。(五)完备住院救助。
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再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足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缺席后的个人开销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高于70%的比例给与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低救助限额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救助对象市场需求和医疗救助资金筹措等情况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应该免除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与医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证实救助对象,并须向定点医疗机构获取一定额度的预付资金,便利救助对象诊治就诊。
三、全面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各地要在评估、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更进一步完备实施方案,不断扩大政策覆盖面积地区,全面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足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缺席后个人开销的合规医疗费用,必要不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轻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开销的合规医疗费用,再行由其个人缴纳,对多达家庭开销能力的部分不予救助。合规医疗费用主要参考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认,早已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区,也可以参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认。
(二)合理确认救助标准。综合考虑到患病家庭开销能力、个人轻视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低救助限额。
应以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低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低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轻视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对重点救助对象应该全面中止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轻病患者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轻视费用给与救助。(三)具体就诊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医疗项目等,应以参考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涉及规定继续执行。
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横跨县域异地医院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不应按规定遵守转诊或备案申请。对已具体临床医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行按病种收费等方式给与救助。(四)强化与涉及医疗保障制度的交会。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强化协作因应,联合作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有效地交会,保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面积所有贫穷重特大疾病患者,协助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取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
强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高效同步,将救助关口后脚,主动对符合条件的疾病应急救助对象展开救助。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主办服务机构,更进一步完备信息分享和业务协作机制,联合作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涉及基础工作。
四、完善工作机制(一)完善筹资机制。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快速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缺席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市场需求,增大财政投入,希望和引领社会捐献,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
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市场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金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划入年度预算。省级和地市级财政不应增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艰难地区的资金补助金力度。中央财政在分配医疗救助补助金资金时,将更进一步增大对地方各级财政筹资情况的考核力度。
各地不应根据年度筹资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提升资金用于效益。(二)完善“一站式”即时承销机制。
做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网络互享、公开发表半透明,构建“一站式”信息互相交换和即时承销,救助对象所再次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再行由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疗救助基金缴纳的部分,救助对象只缴纳轻视部分。融合医保异地就诊工作的前进,积极探索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诊管理机制。
(三)完善救助服务监管机制。要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发表公平、竞争筛选的原则确认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民政部门要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委托合作协议,具体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承销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制订服务规范,并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卫生计生等部门及商业保险机构作好对医疗服务不道德质量的监督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不道德和费用。
对不按规定用药、医疗以及获取医疗服务所再次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未予承销。对违背合作协议,不按规定获取医疗救助服务,导致医疗救助资金萎缩或浪费的,要中止定点合作协议,中止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四)完善社会力量参予的交会机制。各地要强化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予的交会机制建设,实施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免除等政策规定,反对、引领社会力量通过捐献资金、物资积极参与医疗救助尤其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构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地补足。
要搭起信息分享平台,及时获取救助市场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予医疗救助创造条件、获取便捷,构成工作合力。要从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市场需求抵达,协助他们谋求慈善帮扶。要侧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获取医疗费用补助金、心理纾缓、亲情陪护等形式多样的慈善医疗服务,协助困难群众减低医疗经济负担、减轻身心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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