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寄居的、不是用来油炸的”定位,增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增进本市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报》(京政办发〔2016〕46号)和《北京市共计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强化本市“缩房价、触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研发建设项目中可售住房的销售管理通报如下:一、本通报所称缩房价项目,是所指按本市“缩房价、触地价”方式竞得土地的研发建设项目。二、在缩房价项目办理施工许可后,由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事务中心会同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以下全称“市保障房中心”)对该项目可售住房的市场价格展开评估,构成评估价。三、根据缩房价项目可售住房在土地出让时的销售均价的禁售(以下全称“销售禁售”)与评估价之比有所不同,分别按以下方式销售:(一)比值低于原作比例的,由研发建设单位面向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展开销售,所售住房为商品房,但不应获得分户不动产注册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后剩5年方可上市交易。
研发建设单位不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中关于建设标准、限定版的销售均价和最低销售单价的拒绝,在销售时保证公开发表、公平和公正,不得强迫搭售其他产品、服务,不得绑精装修,不得拒绝接受购房人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比值不低于原作比例的,由市保障房中心并购转化成为共计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销售禁售占到评估价比例部分的产权份额,剩下比例产权适当转化成为市保障房中心代持的政府产权份额;(三)原作比例暂定85%,在实行过程中可根据市场变化和销售情况必要调整。
四、市保障房中心并购缩房价项目时,不应与研发建设单位签定并购协议,具体各自权利、义务,并不应在购房合约开始网签之日起十个月内向研发建设单位付清全部并购款。五、市保障房中心并购转化成的共计产权住房,不具备本市共计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均可申购。
摇号配售时,项目所在区户籍和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本市其他区户籍、非京籍家庭作为优先组配售。不具备共计产权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选配后仍有剩下房源的,市保障房中心可向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无房居民家庭展开销售,其中建筑面积小于140平米的住房可向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展开销售。六、市保障房中心并购转化成的共计产权住房,其公告、网上申购、购房资格审查、购房证实等按《北京市共计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继续执行。
七、本通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所牵涉到的共计产权住房的有关规定与《北京市共计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不完全一致的,以本通报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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