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s-style="font-L"> 风掌控度是确保国债期货稳定运营的重要环节,本期将重点对保证金制度、上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额度管理、大户报告制度这几项风掌控度展开理解。 1、什么是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施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成承销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承销准备金是指承销会员在交易所专用承销账户中预先打算的资金,是并未被合约闲置的保证金。承销会员的承销准备金低于余额标准为人民币200万元,应该以自有资金交纳。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承销会员承销准备金低于余额标准。
交易保证金是指承销会员现金交易所专用承销账户中保证还款的资金,是已被合约闲置的保证金。期货合约买卖双方成交价后,交易所按照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向双方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所按购入和售出的持仓量分别缴纳交易保证金。
以10年期国债期货为事例,合约的低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2%。其中,合约价值=合约价格×(合约面值/100元)。自结算月份之前的两个交易日承销时起,交易保证金标准为合约价值的3%。
目前对同一客户号在同一会员处的2年期、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的同品种、横跨品种双向持仓(合约在结算月份前一个交易日收盘后除外),按照交易保证金单边较小者缴纳交易保证金。 2、如何用于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 目前,交易所拒绝接受财政部在境内发售的记账式国债作为保证金。
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办理流程主要还包括开户、交存和萃取三个环节。非期货公司办理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必须按照中央承销公司的规定开户涉及的账户,并将账户信息递交至交易所备案。
非期货公司会员应该在当日15:00前向交易所申请人办理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申请人内容还包括有价证券名称、数量以及托管地账户等信息。会员、客户应该保证托管地账户中存在数量充足的、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有价证券。交易所按照会员的申报委托托管地机构展开有价证券直管或者质押注册,托管地机构对有价证券展开直管或者质押注册后视作办理已完成。
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出来: (一)有价证券的市值折扣后称作折后金额,国债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为债券国债市值的80%(优惠比率); (二)交易所按照承销会员在交易所专用承销账户中的实无货币资金的4倍(用料乘数)确认承销会员以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仅次于用料金额。 交易所每日承销时按照有价证券的折后金额和仅次于用料金额中的较低金额确认承销会员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实际能用金额。
承销会员在交易所收市之前办理已完成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在当日承销时将该笔有价证券算入实际能用金额计算出来;承销会员在交易所收市之后办理已完成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交易所在下一交易日承销时将该笔有价证券算入实际能用金额计算出来。 3、什么是上涨跌停板制度? 上涨跌停板规定了每日期货价格变动的上上限,可以有效地减慢和诱导突发事件或过度交易对市场的冲击,确保市场长时间秩序。上涨跌停板幅度的设置与价格波动密切相关,例如,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
合约上市首日上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上市首日有成交价的,于下一交易日完全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价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如上市首日倒数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价的,交易所可以对挂盘基准价不作必要调整。 4、银行的持仓额度如何管理? 国债期货合约实施持仓限额制度。
商业银行作为非期货公司会员,在2年期、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4000手; (2)结算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1200手。 在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单边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合约上市首日起,持仓限额为8000手; (2)结算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起,持仓限额为2400手。
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申请人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该按照交易所套期保值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减少额度的,应该对申报材料展开严肃比对,必要向交易所办理申请人申请。
申报流程与有关管理拒绝与客户完全一致。 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更改调整额度的,按照申请人额度的流程展开办理。调整后的产品额度有效期自审查通过日的下一交易日起计算出来。 非期货公司会员在产品额度期限期满后必须续期的,应该在产品额度有效期届满前10个交易日之前向交易所明确提出新的产品额度申请人。
并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新的产品额度的,应该在产品额度有效期期满前对持仓展开平仓。 5、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是什么? 交易所实施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发布持仓报告标准。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有所不同客户号下的持仓应该拆分计算出来;同一客户在有所不同会员处的持仓拆分计算出来。 国债期货合约实施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如下。
(一)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客户或者会员应该向交易所遵守报告义务: 1.单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国债期货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展开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持仓除外)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80%以上(不含)的; 2.当全市场单边总持仓超过5万手时,单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到市场单边总持仓量多达5%的。 (二)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拒绝涉及客户或者会员遵守报告义务: 1.前5名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到市场单边总持仓量多达10%的; 2.前10名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国债期货单边总持仓占到市场单边总持仓量多达20%的; 3.交易所拒绝报告的其他情形。 会员或者客户持仓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拒绝报告的,应该于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并未报告的,开户会员应该向交易所报告。
客户在多个会员处开户的,由交易所登录有关会员向交易所上报该客户应该报告的有关资料。交易所有权拒绝会员、客户再度报告或者补足报告。 超过交易所规定报告标准或者交易所拒绝报告的会员或者客户应该获取下列资料: (一)《大户持仓报告表格》,内容还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和客户号、合约代码、持仓量、交易保证金、可动用资金等; (二)资金来源解释; (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资料; (四)开户资料及当日承销单据; (五)结算意愿及结算数量; (六)持有人现货涉及信息; (七)交易所拒绝获取的其他资料。
会员或者客户递交大户持仓报告的具体操作,参考交易所官方网站大户持仓报告的涉及内容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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