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会以“提高职务犯罪检察品质 为反腐斗争贡献检察力量”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检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 单位行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 (检例第73号) [关键词] 单位犯罪 新增控告 收押线索 [要旨] 人民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如果指出涉及单位亦涉嫌犯罪,且单位犯罪事实确切、证据显然充份,经与监察机关交流,可以依法对犯罪单位宣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找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该及时与监察机关交流,依法处理。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全额经费的国有事业单位。 被告人赵某,男,某县图书馆原馆长。 被告人徐某某,男,某县图书馆原副馆长。
(一)单位受贿罪 2012年至2016年,为提升福利待遇,经赵某、徐某某等人集体辩论要求,某县图书馆通过在书籍订购过程中账外暗地行贿贿款的方式,行贿A书社梁某某、B公司、C图书经营部潘某某所送人民币总计36万余元,用作派发工作人员福利及缴纳本单位其他支出。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 2012年至2016年,某县图书馆通过从A书社、B公司、C图书经营部虚开购书发票、虚列劳务开支、订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等手段收买财政资金63万余元,经赵某、徐某某等人集体辩论要求,将其中的56万余元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本单位工作人员。 (三)贪污罪 2015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兼任某县图书馆副馆长,分管订购业务的职务之之后,通过从C图书经营部订购价格虚高的借书卡的方式,收买财政资金3.8万元归个人所有。
[检察工作情况] (一)提早插手明确提出完备证据体系意见,为案件精确定性奠下基础。某县监察委员会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赵某立案调查,县人民检察院提早插手后,通过辨别分析涉及证据材料,明确提出完备证据的意见。根据检察机关意见,监察机关更进一步搜集证据,完备了证据体系。
2018年9月28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落幕,以赵某因涉嫌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收押县人民检察院控告。 (二)对监察机关并未移送起诉的某县图书馆,必要以单位受贿罪宣判。某县监察委员会对赵某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指出,某县图书馆作为全额经费的国有事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账外暗地行贿各种名义的贿款,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应该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单位犯罪事实确切,证据显然充份。经与监察机关充份交流,2018年11月12日,县人民检察院对某县图书馆以单位受贿罪,对赵某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宣判。
(三)审查起诉阶段及时收押徐某某因涉嫌贪腐犯罪问题线索,依法行政处分漏犯漏罪。检察机关对赵某案审查起诉时,指出徐某某作为参予集体研究并明确负责管理订购业务的副馆长,归属于其他必要责任人员,也应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审查可供书商账目时找到,其共计两次协助某县图书馆以虚增借书卡制作价格方式收买财政资金,但赵某供述只收买一次财政资金用作私分,检察人员分析另一次收买的3.8万元财政资金很有可能被经手该笔资金的徐某某贪腐,检察机关欲将徐某某因涉嫌贪腐犯罪线索接管监察机关。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后,通过更进一步补足证据,查明了徐某某参予单位行贿、私分国有资产以及个人贪腐的犯罪事实。2018年11月16日,县监察委员会调查落幕,以徐某某因涉嫌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收押县人民检察院控告。2018年12月27日,县人民检察院对徐某某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宣判。 2018年12月2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被判某县图书馆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判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9年1月10日,某县人民法院以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被判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对单位犯罪可依法必要新增控告。人民检察院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该查明若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该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的人。
对于单位犯罪案件,监察机关只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移送起诉,并未移送起诉涉嫌犯罪单位的,如果犯罪事实确切,证据显然充份,经与监察机关交流,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可以依法必要宣判。 (二)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找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该及时与监察机关交流,依法处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如果找到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遗漏同案职务犯罪人或犯罪事实的,应该及时与监察机关交流,依法处理。如果监察机关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落幕移送起诉,且犯罪事实确切,证据显然充份的,可以并案控告;如果监察机关无法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限内调查落幕移送起诉,或者虽然移送起诉,但因案情根本性简单等原因无法及时开审的,也可分案控告。
[涉及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 李华波贪污案 (检例第74号) [关键词] 违法扣除充公程序 犯罪嫌疑人羁押 程序交会 [要旨] 对于贪污贿赂等根本性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山,在逮捕一年后无法羁押,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照刑法规定应该受贿其违法扣除及其他涉嫌财产的,应该依法限于违法扣除充公程序办理。违法扣除充公裁决生效后,在逃亡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捕,监察机关调查落幕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该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并与原充公裁决程序作好交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华波,男,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
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兼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捷,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有期徒刑)、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有期徒刑)等人,采行套用以往审核申请、擅自出示转账支票并砖墙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索取鄱阳县财政局基础设施专项资金总计人民币9400万元。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挥霍无度及同案犯分给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据。
李华波用上述赃款中的人民币240余万元为其本人及家人办理了移民新加坡的申请及在新加坡购买房产;将上述赃款中的人民币2700余万元通过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私人有限公司外币成新加坡元,转至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后李华波夫妇用于转至个人账户内的新加坡元用作出售房产及投资,除用作项目投资的150万新加坡元外,其余皆被新加坡警方查禁扣留,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算人民币大约2600余万元)。 [检察工作情况] (一)国际合作追逃,异地刑事行政处分。
2011年1月29日,李华波逃到新加坡。2011年2月13日,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因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立案侦查,同月1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因涉嫌贪污罪对李华波要求被捕。中新两国未签定双边遣返和刑事司法帮助条约,经有关部门充份交流协商,要求依据两国联合批准后重新加入的《联合国反腐公约》和司法帮助互助原则,稳健积极开展该案的国际司法合作。为有效地积极开展工作,中央追逃筹办先后多次的组织开会案件协调会,由监察、检察、外交、公安、审判和司法行政以及地方执法人员部门构成牵头工作组先后8次回国新加坡积极开展工作。
因中新两国最低检察机关皆被本国登录为实行《联合国反腐公约》司法帮助的中央机关,其中6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组团与新方展开工作磋商,制订李华波案国际司法合作方案,相互配合,分步骤的组织实行。 2011年2月23日,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催促对李华波公布红色通报,并向新加坡国际刑警收到协查函。2011年3月初,新加坡警方逮捕李华波。
随后新加坡法院收到失效令其,失效李华波夫妇移往到新加坡的涉嫌财产。2012年9月,新加坡总检察署以三项“不诚实窃取赃物罪”指控李华波。2013年8月15日,新加坡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对李华波的所有指控罪名正式成立,被判其15个月监禁。 (二)限于尤其程序,充公违法扣除。
李华波贪腐公款9400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有涉及书证、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不予证明。根据协助李华波办理账户、移民事宜的涉及证人证言、银行账户凭证复印件、新加坡警方获取的《事实阐述》、新加坡法院发给的扣留财产报告等证据,需要证明被新加坡警方查禁、扣留、失效的李华波夫妇名下财产,归属于李华波贪腐犯罪违法扣除。 李华波在红色通报公布一年后无法羁押,2013年3月6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充公李华波违法扣除申请人。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裁决,确认李华波因涉嫌根本性贪腐犯罪,其深山新加坡后被逮捕,一年后没能羁押。
现有证据需要证明,被新加坡警方扣留的李华波夫妇名下财产总计540余万新加坡元,皆系由李华波的违法扣除,依法不予充公。涉及人员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提出裁决,充公裁决生效。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做出裁决,将扣留的李华波夫妇名下总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涉嫌财产全部归还中方。 (三)被迫回国投案,依法拒绝接受审判。
为被迫李华波回国投案,中方依法注销李华波全家四人中国护照并通报新的方。2015年1月,新加坡移民局做出中止李华波全家四人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要求。2015年2月2日,李华波主动写信给拒绝回国投案自首。
2015年5月9日,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同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2月30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以李华波罪贪污罪,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2017年1月23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被判李华波无期徒刑,褫夺政治权利终生,处以充公个人全部财产。
扣减同案犯徐德堂等人已被受贿的赃款以及依照违法扣除充公程序裁决充公的赃款,剩下赃款之后不予受贿。 [指导意义]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山的贪污贿赂等根本性职务犯罪案件,合乎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限于违法扣除充公程序办理。对于贪污贿赂等根本性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山,在逮捕一年后无法羁押,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照刑法规定应该受贿其违法扣除及其他涉嫌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应该依法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充公违法扣除的申请人,增进追赃追逃工作积极开展。
(二)违法扣除充公裁决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该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照尤其程序明确提出充公违法扣除申请人,人民法院做出充公裁决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捕的,检察机关应该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展开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指出犯罪事实确切,证据显然充份的,应该向原做出裁决的人民法院宣判。
(三)在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与原违法扣除充公程序作好交会。对扣减已裁决充公财产后必须之后受贿违法扣除的,检察机关应该依法审查明确提出意见,由人民法院裁决后受贿。 [涉及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深山、丧生案件违法扣除充公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金某某受贿案 (检例第75号) [关键词] 职务犯罪 无罪认罚 确认刑量刑建议 [要旨] 对于犯罪嫌疑人强迫无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该依法限于无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在限于无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不应贯彻遵守主导责任,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充份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要坚决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合乎有关规定条件的,一般应该就主刑、附加刑、否限于有期徒刑等明确提出确认刑量刑建议。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女,安徽省某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某某在兼任安徽省某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捷,为关说人在承建商工程项目、销售医疗设备、销售药品、缴纳货款、承销工程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获取协助,非法行贿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1161.1万元、4000欧元。 [检察工作情况] (一)提早插手全面掌控案情,充份理解被调查人的无罪忏悔情况。安徽省检察机关在提早插手金某某案件过程中,通过对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证据材料展开可行性审查,指出金某某因涉嫌行贿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显然充份。
同时注意到,金某某羁押后,不但真实情况交代了监察机关早已掌控的行贿17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仍未掌控的行贿98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诚恳无罪忏悔,回应不愿拒绝接受惩处,并已大力退缴全部赃款。可行性判断本案不具备限于无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 (二)检察长必要主办,大力推展无罪认罚从宽制度限于。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落幕后,于2019年1月16日以金某某因涉嫌受贿罪收押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同月29日将案件交由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为承办人办案。
经全面审查确认,金某某受贿案数额尤其极大,在安徽省医疗卫生系统有根本性影响,但其强迫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罪行,诚恳忏悔,不愿拒绝接受惩处,全部退赃,合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认罚从宽制度限于条件,检察机关经谨慎研究,依法要求限于无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三)严苛依法保证无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合法性。一是及时告诉权利。
案件移送起诉后,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讯问时,告诉金某某拥有的诉讼权利和无罪认罚涉及法律规定,强化香港基本法哲理,充份确保其程序选择权和无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二是充份听取意见。贯彻保障金某某辩护律师的试卷权、会见权,就金某某因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限于的法律规定,贬斥惩处建议,无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限于的程序等,充份征询金某某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并附卷。三是明确提出确认刑量刑建议。
金某某虽然犯罪持续时间宽、犯罪数额尤其极大,但其自监委调查阶段即强迫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是在是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仍未掌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备法定贬斥惩处的坦白情节;且诚恳忏悔,无罪完全平稳,全部退赃,强迫回应无罪认罚,应该在法定刑幅度内适当从宽,检察机关综合上述情况,明确提出确认刑量刑建议。四是签订具结书。金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表示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表示同意限于普通程序修改审理,在辩护律师亲眼下,金某某强迫签订了《无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3月13日,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金某某罪受贿罪,向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建议被判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建议限于普通程序修改审理。
2019年4月10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发表开庭,限于普通程序修改审理本案。经过庭审,确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罪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显然充份,接纳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金某某当庭回应服判不裁决。 [指导意义] (一)对于犯罪嫌疑人强迫无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该依法限于无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无罪认罚从宽制度跨越刑事诉讼全过程,没限于罪名和有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版,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限于。职务犯罪案件限于无罪认罚从宽制度,合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利于最大限度构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效果,不利于前进反腐工作。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强迫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罪行,诚恳忏悔,不愿拒绝接受惩处,检察机关应该依法限于无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二)限于无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不应贯彻遵守主导责任。检察机关通过提早插手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才可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性质、情节、被调查人态度等基本情况,可行性判断能否限于无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应该及时告诉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诉讼权利和无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法律规定,确保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选择权。
犯罪嫌疑人强迫无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该就因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限于的法律规定,贬斥、减低或者减免惩处等从宽惩处的建议,无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限于的程序及其他必须听取意见的情形,征询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当值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同时强化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交流,听取意见。 (三)依法明确提出量刑建议,提高职务犯罪案件限于无罪认罚从宽制度效果。检察机关办理无罪认罚职务犯罪案件,应该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融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到无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要求否从宽、如何从宽。
对合乎有关规定条件的,一般应该就主刑、附加刑、否限于有期徒刑等明确提出确认刑量刑建议。对于减低、减免惩处,应该于法有据;不具备减低惩处情节的,应该在法定幅度以内明确提出贬斥惩处的量刑建议。 [涉及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确认讯问、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部分 张某行贿, 郭某贿赂、职务侵占、诈骗案 (检例第76号) [关键词] 受贿罪 转变提早插手意见 案件首府 行政处分漏罪 [要旨] 检察机关提早插手不应严肃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精确做到案件定性,依法明确提出提早插手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仍不应严苛审查,明确提出审查起诉意见。
审查起诉意见转变提早插手意见的,不应及时与监察机关交流。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找到漏罪,如该罪归属于公安机关首府,但犯罪事实确切,证据显然充份,合乎控告条件的,检察机关在同意涉及机关表示同意后,可以必要新增控告。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办事处环卫所原副所长。 被告人郭某,女,北京某物业公司原客服部经理。 2014年11月,甲小区和乙小区被北京市东城区某街道办事处确认为环卫项目样板推展单位。
按照规定,两小区不应选派19名指导员专门从事宣传、指导、监督、服务等工作,政府部门按每名指导员每月600元标准不予补贴。上述两小区由北京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物业管理,两小区19名指导员补贴款由该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发给派发。
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郭某在兼任该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期间,将代表物业公司发给的指导员补贴款总计人民币33.06万元据为己有。郭某从物业公司辞职后,仍以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名义,于2017年6月、9月,冒领指导员补贴款总计人民币6.84万元据为己有。2014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张某拒绝接受郭某关说,利用兼任某街道办事处环卫所职员、副所长的职务便捷,不严格监督检查上述补贴款派发,非法行贿郭某给与的人民币8.85万元。2018年1月,张某担忧事情谋反,与郭某联合筹措人民币35万元退还给物业公司。
2018年2月28日,张某、郭某自行到北京市东城区监察委员会拒绝接受调查,并真实情况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检察工作情况] (一)提早插手精确分析案件定性,就法律限于及证据完备明确提出意见。调查阶段,东城区监委对张某、郭某包含贪污罪共犯还是行行贿犯罪不存在意见分歧,书面接洽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提早插手。主张确认二人包含贪污罪共犯的主要理由:一是犯罪对象上,郭某强占并赠送给张某的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拨款,系由公款;二是主观了解上,二人对囤积的补贴款系由公款的性质坚称,并对囤积补贴款达成协议一定共识;三是客观不道德上,二人系由联合囤积补贴款展开分配。
检察机关分析立案证据后指出,不应确认二人包含行行贿犯罪,主要理由:一是主观上没联合贪腐蓄意。二人未曾就补贴款的处置用于有过具体交流,郭某给张某送钱,就是为了让张某放开监管,张某怠于遵守监管职责,就是因为行贿了郭某所送来行贿,而非自己要占据补贴款。二是客观上没联合贪腐不道德。
张某行贿郭某给与的钱款后怠于遵守监管职责,正是利用职务之便为郭某攫取利益的不道德,但对于郭某强占补贴款,立案证据不能证实张某主观上有具体了解,郭某也未曾想过与张某联合瓜分补贴款。三是款项性质对受贿罪确认没影响。由于二人缺少联合贪占补贴款的蓄意和不道德,不不应包含贪污罪共犯,而不应分别包含行贿罪和受贿罪,并不应针对主客观方面再行修补涉及证据。
检察机关将法律限于和补足完备证据的意见书面对系统给东城区监委。东城区监委接纳了检察机关的提早插手意见,补足证据后,以张某因涉嫌受贿罪、郭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11月12日将两案移送起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不受限于提早插手意见,依法全面审查证据,及时发现漏罪。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全面严苛审查立案证据,指出郭某发给和挪用补贴款的不道德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郭某作为上述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利用发给补贴款的职务便捷,发给并将补贴款非法占为己有,其不道德包含职务侵占罪;第二阶段,郭某从物业公司客服部经理岗位辞职后,仍假冒客服部经理的身份发给补贴款并非法占为己有,其不道德包含诈骗罪。
(三)宣判必要新增指控罪名,法院裁决不予证实。检察机关在对郭某贿赂案审查起诉时找到,郭某挪用补贴款的不道德包含职务侵占罪和诈骗罪,且犯罪事实确切,证据显然充份,已合乎控告条件。
经与涉及机关交流后,检察机关在控告时新增确认郭某包含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以受贿罪宣判;对郭某以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宣判。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被判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诈骗罪被判郭某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一千元。
[指导意义] (一)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审查起诉意见与提早插手意见不完全一致的,应该及时与监察机关交流。检察机关提早插手监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已对证据搜集、事实确认、案件定性、法律限于等明确提出意见。案件转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仍不应依法全面审查,可以转变提早插手意见。审查起诉意见转变提早插手意见的,检察机关应该及时与监察机关交流。
(二)对于监察机关在调查其管辖犯罪时早已查明,但归属于公安机关首府的犯罪,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新增控告。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找到漏罪,如该罪归属于公安机关首府,但犯罪事实确切,证据显然充份,合乎控告条件的,经征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所不同意见的,可以必要新增控告;明确提出有所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明、无罪的,应该将案件撤回监察机关并解释理由,建议其收押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适当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三)根据主客观互为统一原则,精确区分受贿罪和贪污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蓄意不遵守监管职责,使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财物的,如该财物又牵涉到公款,不应根据主客观互为统一原则,精确确认案件性质。一要看主观上否对侵吞公款展开过共谋,二要看客观上否联合实行侵吞公款不道德。如果具备联合强占公款蓄意,且联合实行了强占公款不道德,不应确认为贪污罪共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没强占公款蓄意,只是受贿后退出职守,客观上使非国家工作人员给定处置其经手的钱款沦为有可能,不应确认为为他人攫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包含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包含行贿罪。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不道德同时包含玩忽职守罪的,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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