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3日发布公告,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告,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表格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升到25%。美方上述措施造成中美经贸摩擦升级,违反中美双方通过磋商解决问题贸易分歧的共识,伤害双方利益,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广泛期望。为保卫多边贸易体制,保卫自身合法权益,中方被迫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调整加征关税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要求,自2019年6月1日0时起,对已实行加征关税的600亿美元表格美国商品中的部分,提升加征关税税率,分别实行25%、20%或10%加征关税。对之前加征5%关税的税目商品,仍之后加征5%关税。
中方调整加征关税措施,是对美方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对此。中方期望,美方返回双边经贸磋商的正确轨道,和中方共同努力,牵而行,谋求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一个互利双赢的协议。
另据新华社电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3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已发布公告,全面推行积极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回避工作。根据公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拒绝接受有关利益主体申请人,并在对有关申请人一一展开审查的基础上,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回避出有对美加征关税范围,并制订发布回避表格。
对回避表格内商品,自回避表格实行之日起一年内,仍然加征我为吓阻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不具备归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归还,涉及进口企业不应自回避表格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人办理。对回避表格发布前早已暂停或已停止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未予归还。申请人主体为申请人回避商品的利益涉及方,还包括专门从事涉及商品进口、生产或用于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不会。可申请人回避商品范围为我已发布实行且并未暂停或未停止加征关税的两轮对美吓阻措施商品。
申请人主体在申请人时应事实和数据解释以下三方面申请理由:谋求商品替代来源面对的艰难;加征关税对申请人主体导致相当严重经济伤害;加征关税对涉及行业导致根本性负面结构性影响(还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变革、低收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或带给相当严重社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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