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检举文章是毁谤吗?近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一起自诉人驳回裁决的原审被告人在网络上公开发表检举文章的毁谤案件,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法院指出没捏造事实,因此被告人有罪。
自诉人李某系由灵璧县教育体育局工作人员。2011年初,被告人胡某、张某、季某与赵某及李某经协商达成协议投资大股东开设寄宿制灵璧英才学校(下称英才学校)协议,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在该协议上签署。在英才学校运营过程中,李某与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产生矛盾。
2014年10月27日至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等人用英才学校的电脑,在灵璧论坛上登记用户名“灵璧骑士精神”,署胡某、张某、赵某、季某的发帖公开发表《检举:灵璧教体局官员李某能强迫大股东民办学校吗?》、《灵璧教育系统的官员能否大股东其监督管理的企业》、《总结李某事件》等文章,宿州在线、网络天下等网站皆有页面网页。李某指出,四被告人捏造事实,在网络上蓄意传播,相当严重伤害自诉人的名誉和人格,不道德包含诽谤罪,催促依法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裁决赔偿金自诉人精神损失5万元,移除网上毁谤信息、公开发表致歉、恢复名誉。法院一审指出,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的不道德不合乎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裁决被告人胡某、张某、赵某、季某有罪,上诉李某诉讼请求。
李某上告,驳回裁决。法院二审指出,李某以其弟弟李某某名义与四原审被告人协商办学,虽然李某在投资协议上签订李某某的名字,但李某实际参予了学校管理,缴纳了其他合伙人交纳的投资款,在英才学校对外餐饮宴请、住宿等费用开支单据上签订姓名。四原审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发帖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体现李某问题,在网络公开发表发帖文章,没虚构编写或使用不当言论蓄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
一审判决确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律师网评析该案二审主办法官说道,根据法律规定,诽谤罪是指蓄意编造并散播某些虚构的事实,不足以伤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不道德。否包含诽谤罪的关键是否蓄意编造、虚构事实。该案中,四原审被告人与李某在经营学校期间产生矛盾后,发帖向纪委、教育主管部门等体现李某问题,在网络公开发表发帖文章,没虚构编写或使用不当言论蓄意污蔑李某人格和名誉。
因此,四原审被告人不道德不合乎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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