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奠定劳动关系、具体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议定和更改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公平强迫、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如果公司无法以定理由且并未与劳动者展开协商的情况下,私自调动劳动者岗位,否包含合约债权人,劳动者否有权拒绝接受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2011年3月,张某娟与一家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张某娟兼任总技术员。可是意味着过了4个月,她之后接到公司通报,称之为由于工作必须,将其调到营销部工作,工资也由月薪8000元降到每月1200元加提成。
张某娟经打听获知,事实上是因为公司另讨了一名资深人士接任其职位,之前对调岗位。调薪等不道德的确实本意,实质上都是为了迫她自己请辞。张某娟不不愿调岗降薪,更加不不愿自动辞职,于是向工会谋求协助。
【小编评析】 根据上述的案件,我们指出张某娟有权申请人仲裁或控告拒绝完全恢复原岗原薪,并拒绝公司发给被调整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中的不可或缺条款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的誓约,全面遵守各自的义务。其中,工作岗位日后双方确认、并载入劳动合同中,之后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除有类似情况,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彼此皆不得擅自改变。
从上述案情陈述中我们可以获知,公司在没法定理由或者与张某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私自调整张某娟的工作岗位,在客观上必定不会造成其工资收入的大幅度增加,而且实质上该公司也根据调岗之后的职位对张某娟降薪,这显著包含合约债权人。基于此,张某娟有权申请人仲裁或者控告拒绝完全恢复原岗原薪,并拒绝公司发给被调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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