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案是一起不作为侵权行为纠纷,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包含要件与一般的侵权行为包含要件完全相同。只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案件将侵权行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展现出出来。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王某的不道德否包含不作为?否包含不作为侵权行为?下面,将一一分析。耿某与被告杨某、王某皆在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的工地上专门从事木工工作,三人是工友关系。被告杨某与被告王某住在同一套房屋内。2016年12月1日晚上六点钟左右,耿某回到两被告联合居住于的房屋内,先后和王某、杨某喝了一杯白酒、一杯黄酒,耿某在和被告杨某喝黄酒的过程中经常出现身体呼吸困难的状况。
当两被告找到耿某静座一动、情形不妙时,两被告寻找耿某的哥哥连某,告诉他其耿某喝酒了。当连某赶往两被告住处时,耿某早已失去知觉,几人连忙将耿某背到附近的县医院,经临床耿某早已丧生。耿某丧生后,两被告所在工地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缴纳原告方18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之后,耿某的近亲属和两被告协商赔偿金事宜未果,欲诉至法院。【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裁决:杨某和王某连带赔偿金耿某亲属57792.6元。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不作为侵权行为纠纷,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包含要件与一般的侵权行为包含要件完全相同。只是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案件将侵权行为通过“不作为”的方式展现出出来。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王某的不道德否包含不作为?否包含不作为侵权行为?下面,将一一分析。
(一)本案的侵权行为 所谓的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该分担民事责任的不道德。本案中,耿某自杀身亡的原因有三种:一、有可能是因为身体对酒精呼吸困难。
二、有可能是因为饮用的酒水有质量问题。三、有可能是因为耿某自身的身体健康问题。通过对耿某自杀身亡原因的分析,需要显现出,本案中最有可能的侵权行为是杨某、王某让耿某饮酒。
但是在本案中,耿某的亲属及其他人员未对耿某的尸体展开验尸,也并未对耿某当晚饮用的酒水展开质检。从证据的角度来说,我们无法确认耿某的自杀身亡和饮酒有必要的因果关系。那么本案是不是就没其他的侵权行为了呢?答案是驳斥的,本案中还不存在着一个联合的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即未遵守有效地救助义务(杨某、王某并未采取有效医治措施)的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二)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包含要件分析 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关键在于不作为的侵权行为确认,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一种类似的侵权行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第一,有作为的义务;第二,有作为的能力;第三,有结果规避的可能性;第四,并未履行义务。
其中,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三点:法定的义务;誓约的义务;先行不道德。(1)从“作为义务”的来源分析。无论耿某是因为饮酒自杀身亡还是因为自身身体健康原因自杀身亡,当杨某和王某容留耿某在其联合居住于的房屋内做客时,两人就无法对耿某的人身安危不管不问。
也即,杨某和王某“留客”的先行不道德让其自身开销了对“客人”实行救助的义务。(2)从“作为的能力”来分析。当耿某身体经常出现呼吸困难的症状时,杨某和王某都可以及时电话120医治电话,也即,两人都不具备实行有效地救助不道德的能力。
(3)从“结果规避的可能性”来分析。在危机时刻,生命的黄金救治时间有可能仅有几分钟,如果不采取有效救助措施,就很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本案中,当耿某身体经常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杨某和王某并没第一时间向附近的县医院电话医治电话,而是去找寻耿某的哥哥连某,以至于延后了最佳的医治时机。比如说一下,当耿某身体经常出现呼吸困难的时候,如果救护车能第一时间赶往,那么一个生动的生命就很有可能以求沿袭,也即,杨某和王某在耿某身体经常出现呼吸困难的情况下,是有制止悲剧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4)从“并未履行义务”来分析。耿某的哥哥连某既不是医务人员,也不具备医治耿某的能力,在不妙时刻,杨某和王某找寻连某的不道德不但对救治耿某毫无意义,反而延后了耿某的救治时机,因此杨某和王某未遵守大力的救助义务。
综上所述,由于杨某、王某没能采取有效医治措施,造成耿某丧失了最宝贵的救治时间,杨某、王某对耿某的自杀身亡具备罪过,因此,杨某、王某对耿某包含了联合的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但耿某作为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及不道德后果不具备几乎的理解能力,其在两被告家中做客的过程中,在未受到外力压制,亦并未受到对方极力劝酒的情况下,脑溢血自杀身亡,其本人不应分担主要责任(70%)。
两被告没能采取有效医治措施的不道德具备一定的罪过,不应连带分担适当的赔偿金责任(30%)。最后裁决:杨某和王某连带赔偿金耿某亲属577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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