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若借款人借款后逃离偿还责任,除非原告证明债权人与借款人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或者借款人将借款用作赌等事情上,未婚才能减免连带责任,否则不应按照夫妻联合债务展开交还。其他直系亲属则没替借款人借钱的义务。若借款人借款后去世或经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丧生,则用借款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严重不足的部分处理方式与借款人逃离情形一样。
2014年9月21日李某用个人名义以与妻子邓某要经营一家副食日杂批发部为由向朋友刘某借款15万元,并誓约月息875元。经刘某多次催讨借款,李某于2016年1月8日偿还债务了1万元利息后之后不知去向,刘某联系不上李某,只有控告到法院拒绝李某和邓某联合偿还债务15万本金及适当利息。
邓某坚称:她与李某已在2015年6月17日就协议再婚,且婚姻存续期李某未曾告诉其有这笔借款,而且家里的支出仍然都是由自己缴纳,李某显然没往家里给过钱。据理解,李某借了钱都花上在赌和买彩票上,这几乎归属于他的个人债务。
法庭上,邓某没能索取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众说纷纭。【法院裁决】 裁决由邓某、李某联合偿还债务刘某15万本金,并按年利率15%计付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分析】 一、夫妻联合债务的确认 实践中,夫妻联合债务主要展现出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生活性债务,主要还包括购买联合生活用品所负债务;出售、翻新联合居住于的房屋所负债务;为缴纳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遵守法定抚养或奉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为缴纳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专门从事不顾一切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等所负的债务;为缴纳不顾一切适当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
经营性债务,主要还包括婚前购买经济动植物及有价证券等在婚后产生收益,为购买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联合专门从事工商业或在农村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出售生产资料所负债务;联合专门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所负债务;上述经营活动中所交纳的税金;夫妻一方专门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 扣除收益主要用作家庭联合生活必须或夫妻另一方也共享了该生产经营活动收益等。而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的借贷关系具体合法,不应不受法律维护。此借贷关系再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置”之规定,该借款再次发生在李某与邓某婚姻延续时间,而邓某并未递交证据证明该借款系由李某的个人债务,故应归属于夫妻联合债务,邓某不应分担连带偿还债务责任。
二、夫妻联合债务的值得注意 《婚姻法说明二》第24条的详尽规定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该按夫妻联合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需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或者需要证明归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财产誓约为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告诉该誓约的,一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2017年2月28日,最高院又针对该条减少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夫妻一方在专门从事赌、酗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未予反对。综上所述,若借款人借款后逃离偿还责任,除非原告证明债权人与借款人具体誓约为个人债务,或者借款人将借款用作赌等事情上,未婚才能减免连带责任,否则不应按照夫妻联合债务展开交还。
其他直系亲属则没替借款人借钱的义务。若借款人借款后去世或经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丧生,则用借款人的财产清偿债务,严重不足的部分处理方式与借款人逃离情形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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