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员血检样本被识破后能否依呼气检测结果定罪一、基本案情 某日晚上,执勤交警在某路段搜出小汪饮酒驾驶员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意欲对其展开注射检测。在去往医院提取血样的途中,小汪打电话其父亲杨家汪,告诉自己饮酒驾驶员被查且将要前往杨家汪工作的医院展开血样提取,让杨家汪看看办法。作为熟知医院事务的杨家汪立马想起了识破的方法,之后赶往医院与当值医生交代,打算首演一出“狸猫换太子”戏码。
当值医生在给小汪注射后将事前给杨家汪放的血更换上,并及时把小汪的血封存掉。交警在给小汪的血样化验时几乎检测将近酒精含量,察觉到有猫腻后向医院核查,后确认检验血样为杨家汪。
(杨家汪、当值医生另案处理)本案中,小汪的不道德否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二、分歧意见 在只展开呼气式检测而并未展开血样检测的情况下,能否确认小汪的不道德构成犯罪,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指出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应该在完备呼气检测涉及程序后以呼气检测的结果作为确认其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的证据。
因为涉及司法解释规定呼气检测后脱逃的,可以以呼气检测结果作为定案的依据,解释呼气检测结果在某种条件下不具备了证据能力,本案中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检测血样,也可依据呼气检测结果确认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第二种意见指出不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不应当定罪惩处。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刑法》及涉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该类不道德中可以以呼气检测结果为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小汪不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
三、评析 笔者表示同意第一种意见。分析本案小汪的不道德,其饮酒驾驶员被查获,呼气检测值为102mg/100ml,对于其否构成犯罪,关键看呼气检测结果能否作为证据用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牵头印发的《关于办理最近驾驶员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呼气检测超过醉酒驾驶员标准的嫌疑人在提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确认其醉酒的依据。
司法解释在该处规定的是在提取血样之前脱逃,与本案的血样识破不道德看起来有显著区别,但利用现象看本质,本案中小汪及老汪的不道德皆是为了协助小汪躲避犯罪惩处,而提取血样之前脱逃也是为了躲避法律惩处,目的完全一致,只是所采行的方式方法不一样。因此,笔者指出,从法律原意考虑到,小汪血样被识破的不道德应该确认为与提取血样脱逃同等的性质;从证据能力上看,根据涉及司法解释,呼气式检测结果不具备了必要确认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能力;从情节长短考虑到,小汪及杨家汪将小汪血样识破的不道德比血样检测前脱逃的不道德更加相当严重,如果识破后不确认危险性驾驶员而脱逃确认,则不会经常出现情节更加严重者不构成犯罪,失礼法律公正。
综上,笔者指出,如果小汪被查获时呼气检测程序合法、交警执法人员主体合格、检测后书面告诉小汪检测结果等程序皆合法有效地,则呼气式检测结果102mg/100ml可以确认为小汪包含危险性驾驶员罪的必要证据。当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为防止在司法实践中给执法者导致疑惑,建议有关部门以司法解释或者国家发改委的形式对该不道德展开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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