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5月9日向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主席提交了该国批准后规约入侵罪修正案的文书,从而沦为第一个批准后这一具备历史意义的修正案的国家。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大会主席、爱沙尼亚大使因泰尔曼(Tiina Intelmann)在拒绝接受列支敦士登批准后入侵罪修正案的文书时回应,入侵罪修正案不仅已完成了1998年罗马谈判所打开的历史性任务,并且构建了人类自67年前第二次世界大战完结以来之后在找寻的一个目标,这乃是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再度使那些对入侵不道德负起罪责的人受到审判。因泰尔曼认为,列支敦士登在罗马规约入侵罪修正案的谈判中充分发挥了着最重要起到,该国沦为第一个批准后修正案的国家理所当然。她希望其它缔约国采行某种程度的行动,谋求使修正案尽快生效。
1998年通过、2002年生效的《罗马规约》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入侵罪四种相当严重罪行具备管辖权,但规约没对入侵罪的定义和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经过多年的谈判,在2010年于乌干达大城坎帕拉举办的规约审查会会议上,缔约国一致通过了入侵罪修正案。
该修正案规定了入侵罪的定义,详尽列出了入侵不道德,并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条件等。修正案将在取得30个国家的批准后以及缔约国大会的表示同意后生效。伸延读者: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入侵罪修正案》,“入侵罪”是指需要有效地掌控或指挥官一个国家的政治或军事行动的人策划、打算、发动或实行一项入侵不道德的不道德,此种入侵不道德依其特点、相当严重程度和规模,需包含对《联合国宪章》的显著违背。
“入侵不道德”是所指一国用于武力或以违背《联合国宪章》的任何其他方式侵害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家的不道德。下列任何不道德,无论否开战,皆不应视作入侵不道德:1. 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领土实行入侵或反击,或此种入侵或反击造成的任何军事攻占,无论其如何一段时间,或用于武力对另一国的领土或部分领土实行吞并;2. 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领土实行空袭,或一国用于任何武器对另一国的领土实行侵害;3. 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实行封锁;4. 一国的武装部队对另一国的陆、海、空部队或海军舰队和空军机群实行反击;5. 动用一国根据与另一国的协议在接受国领土上驻守的武装部队,但违背该协议中规定的条件,或在该协议中止后之后在该领土上驻守;6. 一国采取行动,容许另一国用于其置放该另一国处理之下的领土对第三国实行入侵不道德;7. 由一国或以一国的名义派遣武装团伙、武装集团、非正规军或雇佣军对另一国实行武力不道德,其相当严重程度相等于以上所列的不道德,或一国大规模插手这些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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