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借条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王某在偿还时将30万元借条原件及利息结账单原件交还,即意味著双方的债权债务归入歼灭。而且李某无证据证明其交还两份原件系由不受威逼、欺诈而为,有误其现实意思回应。
2014年8月1日,王某向李某借款30万元并开具30万元借条一张,双方誓约借款月利率3%,刘某为借款不作保证担保。借款后,王某按大约缴纳利息至2016年1月底,之后的利息并未再行缴纳。2016年7月4日,王某与李某对账,王某开具利息对账单一份,具体前述借款的利息从2016年2月1日起未付息。2016年10月26日,王某交还李某30万元,李某将其持有人的30万元借条及利息对账单的原件交还王某。
后李某诉至法院,拒绝王某缴纳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0月26日的利息54000元。发问:债权人交还债权凭证后,能否基于借条向债务人索要剩下利息? 【律师答案】 借条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王某在偿还时将30万元借条原件及利息结账单原件交还,即意味著双方的债权债务归入歼灭。
而且李某无证据证明其交还两份原件系由不受威逼、欺诈而为,有误其现实意思回应。明确理由如下: 一般来说情况下债权凭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债权人持有人权利凭证时方得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依据生活习惯和常理,债权人持有人债权凭证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履行义务后,债权人即不应将债权凭证归还债务人,报以双方之间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因此,交还权利凭证这一不道德也就意味著债务人仍然拥有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入歼灭,即使有部分并未遵守的债务,也应该视作权债权人退出了该部分权利。
在没其他誓约的情况下,债务人有充足的理由坚信债权人在交还权利凭证时双方都期望再次发生“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归入歼灭”这一效果,反之,则不合乎当事人的预期,也有利于交易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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