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电 据加拿大《世界日报》报导,加拿大报税季节到来,一位华裔因屡屡换房而没申报,结果遭到税局罚款,尽管最后裁决顺利,但有税务专家警告,必需遵从涉及的税务规定。据报,华裔杜先生在2009和2010年买了两间房子,但这两年报税时没申报,因为他指出这两年出售的两栋房子都科他的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借此扣除科100%征税的资本电子货币。
税局则指出,他的房屋买卖科做生意运作,而借此扣除不应按做生意收益来计算出来所得税。资料表明,2009年之前,杜某一家三口仍然是住在他于2005年出售的半独立国家屋。
2006年7月他买了一间公寓楼花上,2009年5月竣工。杜家要求搬入公寓,而将半独立国家屋租赁。由于斥公寓单位太小,杜某一家住进两个月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售,并于2009年10月使出,净赚11万多加元。
随后,他又在万锦市出售了一间独立国家屋。住进后,察觉虽然房子够大,但维护费用太高,越来越实在难以承受,所以要求又要换房。这次卖房于2010年11月成交价,净赚7万多加元。
税局根据网上信息于2012年初挑杜某查税。税局查税部门指出,他这两年房屋买卖频密,每次享有产权时间不宽,且交易利润相当可观,是归属于炒房,借此扣除不应按做生意收益纳税。
所以查税结果评估出有税款两年共计约10多万加元(还包括补税、罚款和利息),杜某上告裁决。税局裁决部根据六个因素,对杜某的裁决不作了分析。这六因素还包括:物业的性质或类型、业主占据时间的长短、类似于的交易(或运作)的频率、对物业的加工或改良、造成出售物业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在出售时的动机和意向。
税局裁决部的结论是,杜某在2009和2010年出售的两处房产虽然享有时间不宽,但每次出售都有类似原因,并不像在炒房,所以借此扣除归属于资本电子货币;同时由于该两物业皆科他长时间居住于的住所,房屋买卖利润不应科征税的资本电子货币。最后,税局撤消了罚款要求。
有税务专家指出,为防止这样的困难,纳税人不应留意的事项还包括:换房不要过于频密,否则有可能被定性为炒房,不应按做生意收益报税;万一有意料不到的事由要卖房,留意保有证据;一旦住进,将自己的地址改回新的地址,尤其是要通报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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