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传统春节将至,三五好友相见言善未尝缴,不免要相聚把酒言欢一番,而中国的酒桌文化中少见的乃是劝酒这一环节。但是,如果因为劝酒而造成饮酒过量发生意外,同席劝酒者否必须分担适当的责任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2011年2月5日农历大年初三,崔某请求陆某、王某和何某三位朋友去饭店聚餐,还自带了两瓶高度白酒。
席中陆某明确提出自己无法饮酒,想要喝饮料替换。三位朋友虽闻其患上高血压、糖尿病,但实在老友绝佳相见,都不表示同意。陆某不得已,不得已一杯又一杯地喝下高度白酒…… 3个多小时后,四人将两瓶白酒全部喝。
陆某起身上厕所之后许久返家,崔某前往找寻时找到陆某早已推倒在洗手间内昏迷不醒,于是三人仓皇将陆某送往医院救治,当晚7时陆某身亡自杀身亡。经医院检查,陆某杀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3毫克,归属于相当严重酒精中毒引发的丧生。
陆某的家属将崔、王、何三人诉至法院,拒绝他们分担侵权行为责任。【法院裁决】 法院经审理指出,陆某的这三位朋友都不存在罪过,不应分担适当的责任。【小编评析】 根据我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罪过侵犯他人民事权益,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
”那么,根据上述的案情讲解展开分析,崔某、王某、何某不应分担多少责任? 我们指出,虽然这三人都不应分担侵权行为责任,但三人并非分担全部责任。《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伤害的再次发生也有罪过的,可以减低侵权人的责任。”陆某对于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饮食迷信是最确切的,虽然有他人劝酒,但最后还是陆某自律将酒饮下的。
此外,陆某作为几乎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不道德以及由此有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都是坚称的,他几乎可以拒绝接受饮酒从而防止伤害结果的再次发生,但是陆某禁不住他人的劝酒,自己自由选择喝下大量白酒,最后造成丧生结果,陆某自己具备非常的罪过,不应自行对伤害后果胜主要责任。基于以上,对于陆某因为饮酒过量丧命一案,陆某本人也应当分担非常罪过,崔某、王某、何某不存在部分罪过,不应分担适当的责任,而非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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