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古蔺县矿顶板倒塌】本月26日,四川省川南煤业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13619工作面在排险修整过程中再次发生顶板倒塌。事故导致6人丧生1人伤势。上述事件否为安全性生产事故?安全性生产事故如何确认?安全性生产责任事故法人有罪吗?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古蔺县矿顶板倒塌】28日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得知,该省川南煤业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再次发生的顶板倒塌事故救难完结,事故共计导致6人丧生,1人伤势。
10月26日10时37分,川南煤业古叙煤电有限公司石屏一矿13619工作面在排险修整过程中再次发生顶板倒塌,导致7人受困。受困7人均为男性,他们是:庞地平,49岁;卜永刚,48岁;吴世友,50岁;罗永才,48岁;魏平飞,41岁;雷光贰,50岁;罗兰成,44岁。事故再次发生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很快调度泸州市应急局、古叙煤田矿山救护队等单位的60余名救援力量参予救援。至10月28日凌晨3时,现场搜索救回7名受困人员,其中6人经现场抢救无效丧生,顺利救起的伤者罗兰成正在医院医治,生命体征平稳。
目前,事故矿井已暂停作业,涉及部门正在对该起顶板倒塌事故再次发生原因进行调查。上述事件否为安全性生产事故?安全性生产事故如何确认? 安全性生产事故如何确认?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不存在疑义的,参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确认: 1.导致3人以下丧生,或者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必要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可行性确认,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证实。2.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丧生,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必要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行性确认,报省级人民政府证实。
3.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丧生,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轻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必要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可行性确认,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证实。4.导致30人以上丧生,或者10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亿元以上必要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可行性确认,报国务院证实。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展开报告。侦察结案后确认归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开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置。
安全性生产责任事故法人有罪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性生产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确保安全性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性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修正,获取必须的资金;逾期并未修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投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与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未遵守本法规定的安全性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修正;逾期并未修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投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造成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与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不受刑事惩处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继续执行完或者不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兼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根本性、尤其根本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生不得兼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未遵守本法规定的安全性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判处罚款: (一)再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再次发生较小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再次发生尤其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综上所述,再次发生了安全性生产责任事故之后应当承担责任的是主要负责管理人员,所以不一定是公司的法人,我们必须看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如果是他人不遵从规定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就必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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